导读:ST华闻: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26年制定)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经第十届董事会202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 财产进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公司 授权范围内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事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谨慎购买、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理财产品期限 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原则上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其他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再委托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 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第八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 程。
(二)负责积极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金融机构沟通收集信息,编制委托理财方案并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 的资金来源、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范围、期限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 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办理委托理财资金的转出和回收,跟踪理财产品动态,定期进行风险 评估,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延期、逾期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并负责对委托理 财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及登记理财产品台账等。
(四)跟踪理财产品到期的资金和收益情况,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 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 协议等作为重要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理财赎回流程如下:
(一)约定到期日产品,无需提交审批,到期赎回。
(二)随时可以赎回的产品,由财务部门根据资金安排赎回。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日 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 期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 报。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报 批程序,或提请原审批机构审议,建议其暂停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五章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专业理财机构相关人员接触过程中,须严格 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有关的信息。委托理财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保密义务,适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 定。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 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应当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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