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博敏电子: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融资提供担保暨反担保的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融资提供担保暨反担 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
本次担保金额)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额度内
反担保
深圳市博敏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博敏”)
6,000 万元 7,609.00 万元 (不含本次) 是 是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354,729.01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82.21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
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不适用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深圳博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 万元,期限自 2026 年9 月8 日至2026 年11 月24 日,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深圳博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6 年9 月8 日 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深圳博敏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 元的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60 日内,由公司、深圳市高新投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担保公司”)分别为深圳博敏提供无条件、 不可撤销、连带的保证担保,并以深圳博敏名下有权处分的1 项发明专利作为质 押担保,此外由公司向高新投担保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 证责任。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 年4 月26 日、2026 年5 月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同意公司2026 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 提供合计不超过23 亿元新增的担保额度(其中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 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4.9 亿元,为下属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 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8.1 亿元),担保期限自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12 个月内,在上述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6 年4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关于2026 年度对 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42)和2026 年5 月20 日披露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深圳博敏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609.00 万 元;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深圳博敏提 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3,000 万元。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控股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其97.1912%股权
法定代表人 王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454287J
成立时间 1994 年5 月24 日
注册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龙王庙工业区23 栋101、21 栋、22 栋、23 栋
注册资本 43,060.5252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动化设备软、硬件及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销售、服 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电路系统、电子部件及整机、 印制电路板、图像处理和信号处理系统及模块、薄膜混合 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销售与技术服务;印制电路板元
器件销售与技术服务;电子材料的研发、销售与技术服务;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除外)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部件及整机、印制电路板 的制造;电子材料的制造;印制电路板元器件的贴装、封 装。电子电路系统、电子部件及整机的制造;印制电路板 的制造;印制电路板元器件的贴装、封装;电子材料的制
造;电子电路系统、电子部件及整机、印制电路板、图像
处理和信号处理系统及模块、薄膜混合集成电路、电子材 料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经营范围
2026 年6 月30 日
2025 年12 月31 日
/2025 年度(经审计)
/2026 年1-6 月
项目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5,196.25 85,070.17
负债总额 71,557.67 65,866.62
资产净额 33,638.57 19,203.55
营业收入 45,622.01 64,527.11
净利润 -5,564.98 -8,875.6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最 高额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 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额。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
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 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保证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主债权本金:人民币3,000 万元
保证方式: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为免疑义,主合同为额度授信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额度使用期
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为单项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主合同若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二年;
3、主合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自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二年。
保证范围:
1、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包 括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生效 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保证合同项下应由保证人/债务人承担 但实质上由债权人垫付的费用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 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2、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合同项下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 列顺序清偿:(1)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 违约金;(4)罚息;(5)利息、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6)本金。债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3、若保证人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任何部 分清偿(包括保证人在其承诺担保数额范围内已经承担的部分数额)并不相应减 轻或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保证人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合 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被担保主债权的确定(最高额保证时适用):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保证合同被担保的 主债权确定。
2、为免疑义,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合同项下不论单笔 业务合同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不论保证合同第1.3 条“保证担保范围”所约定的款项在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时是否发生,保证人在此 确认该等债务均属于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直 接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向保证人追偿。
(三)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债权人: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担保权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二年;
2、主合同若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或对债务人的不同债务约定 有不同的履行期限的,均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主合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自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二年。
保证范围:
1、保证人的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包 括担保权人因履行担保义务而垫付的资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担保权人损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下同)/担保权利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应由保证人/债务人承担但 实质上由担保权人垫付的费用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 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2、对于保证人为履行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责任而向担保权人支付的任何款 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担保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 金;(3)违约金;(4)罚息;(5)利息、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 利息;(6)担保权人因履行担保义务而垫付的资金。担保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3、若保证人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反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任何 部分清偿(包括保证人在其承诺担保数额范围内已经承担的部分数额)并不相应 减轻或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保证人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 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被担保主债权的确定(最高额保证时适用):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反担保保证合同被 担保的主债权确定。
2、为免疑义,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合同项下不
论单笔业务合同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不论反担保保 证合同第1.3 条“保证担保范围”所约定的款项在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时是否发生, 保证人在此确认该等债务均属于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 责任,担保权人有权直接根据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向保证人追偿。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 求,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 同时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54,729.01 万元 (均系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 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21%(不含本次担保)。目前公司 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29,825.3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备注: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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