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给予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21 号
关于给予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数据或 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 号南京白下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号楼A 栋9 层。
张真,云创数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刘鹏,云创数据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董事。
张小创,时任云创数据职工代表监事、采购部总监。
沈诗强,时任云创数据财务经理、财务负责人。
袁高峰,时任云创数据市场部项目总监(负责人)、市场
部技术总监、董事。
朱佩军,时任云创数据财务负责人、董事。
孙志刚,时任云创数据董事会秘书、董事。
单明月,时任云创数据市场部总监。
徐冬方,时任云创数据工程部经理。
雷琳娜,时任云创数据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15 号),云创数据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云创数据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0 年至2024 年6 月,公司在相关业务未实际执行 或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20 年至2024 年6 月,云创数据及其子公司海南云创大数 据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关客户开展销售业务,前述业务未实际执 行,或者相关业务的合同、资金流转形成异常闭环,无商业实 质。云创数据通过前述方式虚增相关年度收入和利润。2020 年 至2024 年上半年,云创数据分别虚增营业收入8,390.91 万元、 14,728.14 万元、24,021.45 万元、19,587.59 万元、10,013.45 万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金额的23.09%、30.90%、64.06%、 66.25%、81.83%;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41.93 万元、6,674.04 万元、8,855.36 万元、4,997.25 万元、1,878.14 万元,占当期报
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0.41%、91.57%、405.10%、63.31%、 127.90%。上述行为导致云创数据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2 年,公司通过虚假处置在建工程的方式虚减利 润
2022 年12 月,云创数据通过虚假处置在建工程的方式虚减 利润总额522.71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3.91%,导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云创数据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 年12 月25 日,云创数据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等材料,申请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2021 年7 月7 日,证监 会作出《关于核准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24 号)。
2021 年7 月29 日,云创数据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等发行 材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740 万股,发行价格2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800 万元。
云创数据《公开发行说明书》“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部分公开披露了公司2020 年度财务数据。如前所述,云创数据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8,390.9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241.93 万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相应科目的比例分别为23.09%、40.41%。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云创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2021 年10 月30 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21 年发布)》)第1.5 条、第5.1.1 条、第5.1.4 条,《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8 月4 日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5 条、第5.1.1 条、 第5.1.4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 年4 月30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5 条、第5.1.1 条、第5.1.4 条的规定。
张真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安 排公司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明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 签署了公司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 公开发行文件。张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 发布)》第1.5 条、第4.2.10 条、第4.2.13 条、第5.1.2 条,《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4.2.12 条、 第5.1.2 条,《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4.2.12 条、第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的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刘鹏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系张真配偶,负责主持公司 的生产经营工作,其与张真身份关系密切、在公司长期履行经 营管理职责,应当知悉公司连续多年系统性财务造假的情况,
仍签署了公司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 及公开发行文件。刘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1.5 条、第4.2.10 条、第4.2.13 条、第5.1.2 条,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4.2.12 条、第5.1.2 条,《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4.2.12 条、第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的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张小创时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采购部总监,参与公司系 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开展虚假采购业务,明知公司财务数 据虚假,仍签署了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 报告及公开发行文件。张小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 (2021 年发布)》第1.5 条、第4.2.10 条、第4.2.17 条、第5.1.2 条,《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4.2.20 条、第5.1.2 条,《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4.2.20 条、第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的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中,沈诗强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参与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编制虚假的财务数据,明 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签署了2021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在公司欺诈发行事项中,沈诗强时任财务
经理,明知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仍提供给公司用于公开发 行文件,其行为与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沈诗 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1.5 条、 第4.2.10 条、第5.1.2 条,《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5.1.2 条,《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5 条、第4.2.9 条、第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欺诈发行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中,袁高峰时任公司市场部项目 总监、市场部技术总监、董事,参与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 负责开展虚假销售业务,明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签署了2021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在公司欺诈发行事项中,袁高峰先后担 任市场部项目总监、市场部技术总监,实际负责开展虚假销售 业务,并将虚假的销售数据提供给公司用于公开发行文件,其 行为与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袁高峰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1.5 条、第4.2.10 条、第4.2.13 条、第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的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欺诈发行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佩军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其在关注到公司财务数据存在异常后, 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实相关情况,签署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
公开发行文件,未勤勉尽责。朱佩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1.5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的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孙志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在公司实施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财务数据存在多 处异常的情况下,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实相关情况,签署 了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开发行 文件,未勤勉尽责。孙志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1.5 条、第4.2.10 条、第4.2.13 条、第5.1.2 条, 《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4.2.12 条、第5.1.2 条,《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4.2.12 条、第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的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单明月时任公司市场部总监,2023 年6 月起参与公司系统 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开展虚假销售业务,其行为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 系。单明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1.5 条、《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5 条的规定,系《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徐冬方时任公司工程部经理,2022 年6 月起分管仓库并配 合公司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办理虚假业务的出入库 和物流手续,其行为与公司2022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徐冬方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1.5 条、《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第1.5 条、《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1.5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公司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雷琳娜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具备会计 专业背景,在公司实施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财务数据 存在多处异常的情况下,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实相关情况, 签署了2021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勤 勉尽责。雷琳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 第1.5 条、第4.2.10 条、第4.2.13 条、第5.1.2 条,《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4.2.12 条、第5.1.2 条,《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5 条、第4.2.9 条、第4.2.12 条、第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上述主体向本所提出申辩: 当事人已就拟实施的行政处罚提出申辩、申请听证,应当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认为:纪律处分决定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事实作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11.5 条、 第11.6 条,《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1.5 条、第11.6 条,《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1.5 条、第11.6 条,《北 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云创数据公开谴责、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 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给予张真公开谴责,五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认定张真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三、给予刘鹏公开谴责,五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认定刘鹏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四、给予张小创、沈诗强、袁高峰公开谴责,认定张小创、 沈诗强、袁高峰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五、给予单明月、徐冬方公开谴责,认定单明月、徐冬方 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六、给予朱佩军、孙志刚、雷琳娜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 年9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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