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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导读:国泰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维护国家财经法 规,促进公司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改善经营管理,防范 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绩效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 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 导下,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 党委下设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依据《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规则》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 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审计工作人员。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工 作需要聘请若干财务、工程技术、基建、设备管理等方面的

专业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借助外部专家的力量。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 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 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提升职业胜 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 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 对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实行与内部其 他机构和人员差异化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 审计服务,涉密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购买服务的除 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 目不得整体委托其他组织实施。

公司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提出明确的审计目 标和要求,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并对采用 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通过各项审计工作,以促进 公司完善经营管理、实现发展目标。审计部按照集团公司需 求,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 执行情况以及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

(五)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况;

(八)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

(九)集团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对以上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 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企业涉及 内部审计事项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单位重大经济活 动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企业应当通知审计部负责 人参加或者列席前款规定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党委、董 事会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限:

(一)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 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 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 术文档;

(二)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有权检查有关财 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

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开展 调查;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的有关账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经集团公司主要负 责人批准,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时封存;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 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包括以下六个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 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制情况,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 定审计项目,提交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研究决定。

(二)组成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重 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小组可由 内部审计机构和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外部专业人员组 成。

(三)下达审计通知: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般提前3 天;审计通知书 应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特殊事项也可突击审计,可 在审计工作开展的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 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查阅相关

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 方式获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沟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 原则上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反馈;现场 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沟 通。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审计小组应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 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10 个工作日反馈 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对内 部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集团公司应当 及时组织核查并作出处理。

(六)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情况形成正式审计 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 签批后,提交公司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审计 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原则上应于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的10 个工 作日内提交初稿,二个月内提交正式审计报告;根据审计中 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内审机构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后, 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 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措 施,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审计 部。

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经集团 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 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 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

(三)审计发现: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 营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 事实;

(四)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对象的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跟踪,确保审 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正直、勤勉;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廉洁,不得 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 对象的请客、送礼;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 职业判断;

(四)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 责时,应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 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六)审计人员应遵守其它执业道德规范。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 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据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处 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拒不纠正内部审计发现问题;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

(五)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集团公司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 违纪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实施内部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 重后果;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或者个人信息;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 和专项检查,按要求提供往期审计结果及相关审计报告,并 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业务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 规定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 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 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应指导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和完 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 部审计机构有权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涉及重大违

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依据集团公司审 计整改工作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依据集团公司审计档案 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原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赣国泰风审字【2020】16 号)同时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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