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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集团:内部控制管理规定

导读:天健集团:内部控制管理规定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规定

证券代码:

000090证券简称:天健集团公告编号:

2026-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提升风险防控水平,促进集团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企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直属企业,直属企业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明确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及监督全过程,涵盖本公司及直属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应当在全面性原则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公司、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统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设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工作。

总裁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实施,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及规划;

(二)组织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体系;

(三)审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计划;

(四)组织内部控制建设实施、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风控审计部为公司内部控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与实施计划;

(二)组织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

(三)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有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内控评价工作,编制公司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告;

(五)组织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及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

(六)在必要情况下,将与外部审计单位进行合作,展开内控评价并由外部审计单位出具内控评价报告;

(七)对所属企业的内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配合公司监督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条集团总部各部室负责主管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如下工作:

(一)负责建立健全主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规章制度;

(二)负责主管业务内部控制自评价及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工作;

(三)配合集团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集团直属企业(含所属企业)为内部控制执行的主要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按照集团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开展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并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组织机构;

(三)负责本企业内部控制自评价工作的开展;

(四)负责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工作,并按时报告整改情况;

(五)配合集团风控审计部及集团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公司层面的内控评价工作。

第三章内部控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涵盖公司总部及各企业所有业务事项和涉及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融资管理、工程项目

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各项管理,贯穿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各个环节,以保证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的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董事会、党委会、总裁办公会等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

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明确总部部室、直属企业的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单位;清晰界定内部机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以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对公司重要内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并确保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六条公司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念、流程、技术和方法

的学习,促使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观念,强化风险意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和依法治企,增强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内控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大决策、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为重点,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建立并定期更新风险清单。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重点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技术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工程项目安全、员工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七)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八)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等社会因素;

(九)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十)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第二十一条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外部环境,以及发展战略、组织机构等内部环境的变化情况,定期对

管理现状和风险状况进行诊断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将企业经营活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公司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

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公司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并确保系统安全。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收集的各种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公司获得内部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内部办公平台等渠道。公司获得外部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

第三十二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须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总部、所属企业、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

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最高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公司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为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识别控制缺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主要涵盖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五个方面。

(一)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治理结构是否形同虚设,发展战略是否可行,机构

设置是否重叠,权责分配是否明晰,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企业文化是否促进员工勤勉尽责,社会责任是否有效履行等。

(二)以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三)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对各类业务控制措施与流程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四)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十七条各内控评价主体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访谈法、穿行测试法、抽样法、实地查验法及专题讨论法等方法。

(一)内部访谈法:根据内控评价需要,对被评价部门负责人或员工进行单独访谈,以获取有关信息。

(二)穿行测试法:通过抽取一套贯穿流程全过程的业务记录文档,来了解整个业务流程执行的情况。

(三)抽样法:针对具体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按照业务发生频率及所管控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样本,对业务样本的符合性进行判断,进而对业务流程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四)实地查验法:公司对财产进行盘点、清查,以及对存货出、入库等控制环节进行现场查验。

(五)专题讨论法:通过召集与业务流程相关的人员就业务流程的特定项目或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及评估。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明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相关要求。一般按照缺陷成因和影响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一)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二)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其影响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中内部控制缺陷定性认定标准。财务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所采用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并主要取决于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公司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的错报,以及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

(一)重大缺陷的定性认定标准: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公司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表述错误;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公司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6、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7、监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形。

(二)重要缺陷的定性认定标准: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公司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将被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

(三)一般缺陷的定性认定标准: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十一条财报中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

项目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潜在错报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1%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0.5%

营业收入潜在

错报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1%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0.5%≤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1%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的0.5%
净资产潜在错报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2%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5%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3%≤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5%错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3%

第四十二条非财报中内部控制缺陷认定。非财报中内部控制是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目标、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根据其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认定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一)非财报中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认定标准,可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1、非财报中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认定如下:

(1)缺乏集体决策程序;

(2)决策程序不科学;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媒体负面新闻频现,且影响较大;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7)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2、非财报中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认定如下:

(1)决策程序不够完善;

(2)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形成损失;

(3)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且有一定影响;

(4)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非财报中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如下: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非财报中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根据控制缺陷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执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一经确定,在不同评价期间必须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各部室内部控制自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均应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方式及时向集团如

实报告;集团监督评价、内控审计等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应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按照有关程序以适当的形式向集团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如果发现集团经营管理层存在舞弊或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形,直接向董事会报告。集团重大缺陷应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四十四条集团风控审计部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编制主体、报送对象和时间,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对

外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时间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内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时间符合公司管理层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对上一年度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明确内部控制评价开展情况、缺陷认定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八条针对内部控制评价发现的内控缺陷,各责任单位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整改目标、内容、步骤、措施、方法和期限。整改期限超过一年的,应明确整改的近期和远期目标以及相应的整改工作内容。对认定的重要缺陷、重大缺陷,应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五章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为确保内部控制效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公司采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内控监督。公司应加强并完善内审机构、纪检监察等机构的内部监督职责,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效能。

(一)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是指在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

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建立健全集团内部控制考核和监督评价机制,将对企业的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运用于对直属企业的年度经营考核工作。

第五十一条集团对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中发现的重大违规事项被监管机构处罚、被确认存在重大舞弊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以及其他导致外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否定意见等重大缺陷,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各直属企业应按集团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所属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风控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规定》(深天健〔201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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