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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智农: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京基智农: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9 月9 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9 月9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9 日的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 号京基100 大厦A 座 71 层公司大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陈家荣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 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5,936,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53%(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为530,202,75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9,575,500 股不享有 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10,627,250 股,下同)。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5,936,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75,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75,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

表决

提案

分类

名称

235,817,593 99.9496 113,630 0.0482 5,400 0.0023 0 0.0000

为下属

公司提

1.00

供担保

1,156,706 90.6697 113,630 8.9070 5,400 0.4233 0 0.0000

额度的

235,822,993 99.9518 108,230 0.0459 5,400 0.0023 0 0.0000

申请综

合授信

2.00

额度的

1,162,106 91.0930 108,230 8.4837 5,400 0.4233 0 0.0000

2 / 4

235,817,193 99.9494 114,030 0.0483 5,400 0.0023 0 0.0000

为下属

公司增

3.00

加担保

1,156,306 90.6383 114,030 8.9384 5,400 0.4233 0 0.0000

额度的

235,765,793 99.9276 165,430 0.0701 5,400 0.0023 0 0.0000

为合作

养殖户

及部分

4.00

客户提

1,104,906 86.6093 165,430 12.9674 5,400 0.4233 0 0.0000

供担保

的议案》

235,843,223 99.9604 87,300 0.0370 6,100 0.0026 0 0.0000

续聘会

计师事

5.00

务所的

1,182,336 92.6787 87,300 6.8431 6,100 0.4782 0 0.0000

上述第1 项、第3 项、第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健、陈科宏

3、结论性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3 / 4

1、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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