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键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茂南路13号一楼101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砚儒先生、副董事长陈伟忠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董事冯雨舟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76,95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3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47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27,47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2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8,92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30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2,62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3%。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6,894,400 | 99.9172% | 37,200 | 0.0483% | 26,500 | 0.0344%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8,866,100 | 99.2867% | 37,200 | 0.4166% | 26,500 | 0.2968% | 0 | 0% | |||
| 2.00 |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 | 总表决情况 | 76,892,700 | 99.915% | 38,900 | 0.0505% | 26,500 | 0.0344% | 0 | 0% | 通过 |
| 其中, | 8,864,400 | 99.2676% | 38,900 | 0.4356% | 26,500 | 0.2968% | 0 | 0% | |||
|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胡莹莹律师和廖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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