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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导读:富特科技: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1607证券简称:富特科技公告编号:

2026-062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6年9月10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54.8470万股(调整后)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3.08元/股(调整后)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特科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2、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5年9月1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6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6月4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价格分别由36.91元/股(授予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18.46元/股(授予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调整为26.25元/股(授予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13.08元/股(授予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由18.46元/股调整为13.08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42.4200万股调整为619.388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0.6050万股调整为154.8470万股。

上述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方案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6年9月10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13.08元/股(调整后)

(四)预留授予数量:合计154.8470万股(调整后)

(五)预留授予人数:合计193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时公
量(万股)益数量的比例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193人)154.847020.00%0.66%
合计154.847020.00%0.66%

注:

、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6年9月1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0.84元/股(2026年9月1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预留部分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04%、26.15%(采用深证综指对应期限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经测算,公司于授予日2026年9月10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54.8470万股,合计需摊销费用4,355.40万元,2026年-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总成本2026年2027年2028年
4,355.40814.972,718.79821.64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获取本次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

13.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4.847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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