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富特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00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814,40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8,222,181.6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为人民币8,943,059.78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9,279,121.9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6年4月16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16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1 |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三期) | 23,424.79 | 23,424.79 | 23,424.79 |
| 2 | 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生产项目第二基地购置项目 | 15,960.26 | 15,500.00 | 15,500.00 |
| 3 | 新一代车载电源产品研发项目 | 3,642.43 | 3,642.43 | 3,642.43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0,255.00 | 10,255.00 | 9,360.69 |
| 合计 | 53,282.47 | 52,822.22 | 51,927.91 | |
注:1、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927.91万元,因扣除发行费用导致少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因此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10,255.00万元调整为9,360.69万元,其余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变。2、以上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薪酬(包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且可操作性较差。
因此,为便于募集资金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相关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归集情况,汇总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2、公司财务部门经内部付款流程审批后,定期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使用的相关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直至项目结项,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3、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且保证人员费用支付的合规性。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张现 | 杜惠东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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