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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元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利元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6 年9 月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认真审 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委员充分地讨论与分析,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 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 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 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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