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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元亨: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导读:利元亨: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

688499证券简称:利元亨公告编号:

2026-05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其他
股份来源√发行股份√回购股份□其他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48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500,000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8890%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是,预留数量126,100股;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8.4067%□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373,900股
激励对象数量不超过626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10.58%
激励对象范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外籍员工□其他,___________
授予价格18.00元/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激励核心骨干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5年

日以

14.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授予366.3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设置预留份额。2026年7月8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150.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6,872.8510万股的

0.889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137.3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814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5933%;预留

12.6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74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067%。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626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5年

日公司员工总数为5,918人)的

10.58%,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部分的标准执行。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公司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况。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高雪松中国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0.60000.4000%0.0036%
2陈振容中国董事会秘书0.60000.4000%0.0036%
小计1.20000.8000%0.0071%
二、核心技术人员
1杜义贤中国研究院院长0.50000.3333%0.0030%
2蔡海生中国事业一部副事业长0.40000.2667%0.0024%
3郭秋明中国事业三部事业长0.41000.2733%0.0024%
4丁昌鹏中国事业二部副事业长0.39000.2600%0.0023%
5陈建泽中国事业四部事业长0.60000.4000%0.0036%
小计2.30001.5333%0.0136%
三、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619人)133.890089.2600%0.7935%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626人)137.390091.5933%0.8143%
四、预留部分12.61008.4067%0.0747%
合计150.0000100.00%0.889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天。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18.00元/股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前1个交易日均价,31.89元/股√前20个交易日均价,34.71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8.00元,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8.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8.00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5.95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7.35元/股。

2、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在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及优秀人才的招募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把握人才激励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使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同时,本行业人才的绩效表现是长期性的,需要有中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能够帮助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不断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并上市流通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日内。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日起算,至公告前

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含当日)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批次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各批次归属安排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限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因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在公司任职满12个月以上。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2026公司需满足:2026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7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7公司需满足:2026-2027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83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2028公司需满足:2026-2028年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40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含当日)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目标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并按首次授予的对应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且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ABCD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100%80%50%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选取累计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能够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能力,涵盖了各个业务板块的综合表现,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主营产品包括锂电设备及智慧物流装备,根据相关研究报告预测,公司设定的收入增速目标高于行业总体增速。同时,公司深化大客户合作战略,与下游各细分领域主要客户保持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持续获取订单并实现设备交付验收,有利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目标的顺利实现。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后,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调整公式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P=P

×(P1+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股东会应当对本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日内完成首次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个月未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对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自筹合法合规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惠州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

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即2026年9月10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1.83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测算日2026年9月1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43%、15.22%、16.1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采用公司近1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6年9月首次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归属,则需摊销的首次授予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预计摊销总费用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2,890.83576.581,524.22589.65200.38

注1: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以2026年9月10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测算所得,实际会计成本将以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计算。

注2: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自2026年9月开始摊销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开始摊销。

注3: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考核或个人绩

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注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注5: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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