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巨能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9 月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管理,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15 号 ――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 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 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报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未经公司 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理财产品期限应匹配 公司资金使用计划。
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仅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 日常经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应当同时遵 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北交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 良诚信记录、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理财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委托理财名义规避对外投资、资产购买应当履行的审议 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得通过委托理财变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办理,严禁使用个人账 户、其他主体账户开展理财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划分: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实施。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结合公司现金流情况、财务情况等,开展委托理财可行性分析,评估 受托机构资质、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二)办理理财签约、资金划转,按会计准则规范账务处理,完整归档合同、 产品资料;
(三)跟踪理财产品存续状态,监控产品风险、受托方经营情况;发现重大 风险情形第一时间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跟踪理财产品到期兑付,确保本金、收益足额收回;
(五)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余额、盈亏、存续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业务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 托理财审批流程、资金使用、产品存续、盈亏情况开展核查,对风险管控执行情 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托理财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应当及时将 委托理财的决议、签约、到期兑付、重大风险变化等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保密机制,知悉委托理财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理财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委托理财风险评估机制,购买产品前评估产品风险 等级,审慎选择产品,严控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仅可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衍生品等高风险品种,不得质押。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部须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总 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按规定对外披 露风险及处置方案: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备案异常、提前终止、到期本金或收益无法按期 收回;
(二)理财合同或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更;
(三)受托机构出现重大财务恶化、重大违约、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损害公司资金安全的重大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能够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 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交易对手、标的资产情况,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公司应对 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汇总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发生、存续、 到期、盈亏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以内” 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生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订后《公司章程》 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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