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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导读:大洋生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暂缓与豁免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将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至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符合 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经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后报董事长审批。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负责人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认为符合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也可主动发起暂缓或豁免 披露登记并报董事长审批。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就相关内容作出与 本制度不同规定的,则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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