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大洋生物: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9 月10 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9 月10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10 日(星期四)9:15―9:25、 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9 月10 日(星期四)上午9:15 至2026 年9 月10 日(星期四)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
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 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 人,代表股份23,867,19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3.6778%。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23,162,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78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7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5,0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94%。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715,4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098%。
9、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 决
股数(股) 比例 股数 (股) 比例 股数 (股) 比例 股数 (股) 结 果
提案名
提案
编码
表决
分类
比
例
称
总表
决情
23,723,330 99.3972% 143,300 0.6004% 560 0.0023% 0 0% 通 过
补选第 《关于
六届董 事会独
的议案》 立董事
况
中小
股东
的表
决情
1.00
571,575 79.892% 143,300 20.0298% 560 0.0783% 0 0% 通 过
况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波、朱彦颖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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