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荣科: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之一,原告主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涉及的担保系前期已披露的总额7.85 亿元的6 笔违规担保事项之一,担保本金2 亿元,系其中公司自查发现的违规担保 事项的第3 笔,前期抚顺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2026 年6 月26 日 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贷款本金2 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合计 275,011,389.67 元,公司在该借款合同项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涉及新增未披露违规担保案 件。本次诉讼案件及账户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评估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追加被告 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案号:(2026)辽01 民初336 号)等诉讼材料。
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沈阳锦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荣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前任 控股股东)、陈*、施**、崔**、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周*、王**、刘**、 中申石化(大连)有限公司、赵**、陈*,共计15 名被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沈阳锦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200,000,000.00 元,截至2025 年12 月18 日利息75,011,389.67 元,本息合计 275,011,389.67 元,以及之后产生的罚息、复息直至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即自 2025 年12 月19 日起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上浮50%计收、复息以 欠付的全部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上浮50%计收);
2.判令原告对被告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温江区涌泉华新路 469 号等359 套不动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对被告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6,529,042 股普通股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科实 业有限公司、陈*、施**、崔**、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前述贷款本息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周*、被告王**、被告刘**对被告沈阳锦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 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0 年11 月11 日,原告与被告沈阳锦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抚银开支 2020 年流贷0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 8.5%,借款期限为36 个月,到期日为2023 年11 月10 日。
2020 年11 月9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编号抚银开支2020 年流贷02 号保02 号。
2020 年11 月11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崔**分别签订了《保 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开支2020 年流贷02 号保03 号、抚银开支2020 年流贷02 号保05 号。
2020 年11 月16 日,原告与被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施**分别签订 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开支2020 年流贷02 号保01 号、抚银开 支2020 年流贷02 号保04 号。
2023 年11 月9 日,原告与被告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编号为抚银开支2020 年流贷02 号保06 号。
上述《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20 年11 月23 日、2020 年11 月27 日,原告与被告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 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抚银开支2020 年流贷02 号抵01 号、 抚银开支2020 年流贷02 号抵02 号。被告成都洲际宜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位于 成都市温江区的359 套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建筑面积合计24,006.08 平方米, 2020 年11 月24 日及2020 年12 月2 日在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办理 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编号分别为川(2020)温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48608 号、川 (2020)温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46615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告对前述抵押物享 有优先受偿权。
2020 年11 月24 日原告与被告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 合同编号为抚银开支2020 流贷02 号质01 号。被告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 的被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36,529,042 股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贷款 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原告对该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 年11 月24 日原告发放了19,850 万元贷款,2020 年12 月4 日发放150 万元贷款,贷款总额20,000 万元,2023 年11 月9 日,签订了《展期合同》,合同 编号:抚银开支2020 年流贷02 号展字第01 号,展期金额20,000 万元,将贷款展 期至2025 年4 月25 日。
贷款发放以及贷款展期时,被告周*以及被告王**分别作为当时被告沈阳锦乾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其不能证明沈阳锦乾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刘**作为被告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在其不能证明沈阳惜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贷款已到期逾期,截至2025 年12 月18 日,尚欠本金200,000,000 元,利息 合计75,011,389.67 元(含欠息、罚息、复息),本息合计275,011,389.67 元(以 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息),经催收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 上述被告诉至法院。
三、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事项的说明
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次诉讼所涉担保事项源于2020 年11 月。原告主张,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编号:抚银开支2020 年流贷 02 号保01 号),为沈阳锦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不存在案件所提及的相关保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也没有涉及上述借款担保事项的公司用印记录。经查询公司历史董事会及股东会会 议存档资料,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上述担保案件所提及的相关议案。上述事项未经公 司内部审批手续、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系在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控制时期, 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违规担保,公司将向人民法院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诉 讼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因未达到披露标准而 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3,603.4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4.34%。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已 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就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担保协议的真实性、有 效性,积极应诉,同时积极与债权人及原实控人谈判协商,争取免除上市公司责任,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 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公司接下来将积极应 诉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追加被告申请书》;
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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