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亚康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江先生。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8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50,788,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注:公司的股份总数已剔除公司回购的股份数,下同)的58.96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1,860,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8,927,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52%。
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5,269,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022,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47,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3%。
1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制订<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0,765,882 | 99.9559% | 16,700 | 0.0329% | 5,700 | 0.0112%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5,247,473 | 99.5749% | 16,700 | 0.3169% | 5,700 | 0.1082% | 0 | 0% | |||
| 2.00 |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3,935,473 | 99.8968% | 9,000 | 0.0645% | 5,400 | 0.0387% | 36,838,409 | 42.7709%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5,255,473 | 99.7267% | 9,000 | 0.1708% | 5,400 | 0.1025% | 0 | 0% | |||
议案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海江律师及张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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