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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思特: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英思特: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622证券简称:英思特公告编号:2026-047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成道2号英思特。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保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52,868,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1,282,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1,586,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1,586,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人,代表股份1,586,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00《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总表决情况52,753,39399.7815%113,4000.2145%2,1000.004%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470,90992.7194%113,4007.1482%2,1000.1324%00%
更登记的议案》
2.00逐项审议《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子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52,754,39399.7834%112,4000.2126%2,1000.004%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471,90992.7824%112,4007.0852%2,1000.1324%00%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52,754,39399.7834%112,4000.2126%2,1000.004%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1,471,90992.7824%112,4007.0852%2,1000.1324%00%
2.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52,754,19399.783%114,6000.2168%1000.0002%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471,70992.7698%114,6007.2239%1000.0063%00%
2.04《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52,754,49399.7836%114,3000.2162%1000.0002%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472,00992.7887%114,3007.205%1000.0063%00%
2.05《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52,755,49399.7855%113,3000.2143%1000.0002%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1,473,00992.8518%113,3007.1419%1000.0063%00%

提案1.00、2.01、2.0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提案均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博阳、乔诗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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