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鸿富瀚: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拓新路11号鸿富瀚科技大楼1栋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文斌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3日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77,230,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696%(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计算基数为125,436,800股,即目前总股本125,864,200股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中的427,400股,下同)。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2,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77,148,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0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7人,代表股份3,272,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1,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3,251,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8%。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黎卜纲律师、刘莹莹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77,227,870 | 99.9961% | 1,900 | 0.0025% | 1,140 | 0.0015%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269,227 | 99.9071% | 1,900 | 0.0581% | 1,140 | 0.0348% | 0 | 0% | 通过 | ||
提案1.00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黎卜纲律师、刘莹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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