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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铁汉: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节能铁汉: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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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CECEP TECHAND ECOLOGY&EMIRONMENT CO LTD.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年9月10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

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 间为:2026年9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 公楼7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亮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CECEP TECHAND ECOLOGYSERONMENT CO.LTD.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普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共664 人,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普通股股份267,057,960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 2,965,298,080 股的9.006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0 人,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0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298,080 股 的0%。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人数为664 人,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普通股股份267,057,960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298,080 股的9.0061%。

(2)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662 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35,811,195 股,占公司普通 股总股份2,965,298,080 股的1.2077%。

2、优先股股东出席情况

无优先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现场会议。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进 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CECEP TECHAND ECOLOGYSENRONMENT CO.LTD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1)普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64,186,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247%;反对2,35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807%;弃权51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939,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09%;反对2,351,9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6%;弃权519,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4515%。

(2)优先股股东表决情况:

无优先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

(3)普通股股东及优先股股东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264,186,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247%;反对2,35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807%;弃权51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939,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09%;反对2,351,9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6%;弃权519,800 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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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451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议;

1、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

2、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9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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