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山电子: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基本情况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电子”或“发行人”)于2026 年3 月3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于2026 年3 月10 日被受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或“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 本次变更前,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签字律师为周陈义、朱莹莹, 现拟变更为周陈义、王裕棚。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朱莹莹因工作变动,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离职,不再负责 本次发行工作。
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三、变更后签字律师基本情况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
周陈义,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393988,具有十五年以上境内外资本 市场法律服务经验,主要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 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王裕棚,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410841357,主要 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 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 对朱莹莹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周陈义律师、王裕棚律师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周陈义律 师、王裕棚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朱莹莹律师的结论 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爱建证券同意上述变 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董事长:
江 伟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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