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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6年9月)

导读:深粮控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6年9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传真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 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 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 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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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保存期 限为十二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秘书和提供工作支持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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