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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捷邦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301326证券简称:捷邦科技公告编号:

2026-055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3栋3楼大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总经理杨巍先生通过远程会议系统参会,本次股东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林琼珊女士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2,709,728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70,900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2,138,828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379,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06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4,646,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9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73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3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73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8%。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
1.00关于增加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45,373,25899.9859%4,4000.0097%2,0000.0044%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726,40099.1266%4,4000.6004%2,0000.2729%0通过
2.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45,371,45899.9819%4,4000.0097%3,8000.0084%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724,60098.881%4,4000.6004%3,8000.5186%0通过
3.00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45,370,85899.9806%5,5000.0121%3,3000.0073%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724,00098.7991%5,5000.7505%3,3000.4503%0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45,370,85899.9806%4,4000.0097%4,4000.0097%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724,00098.7991%4,4000.6004%4,4000.6004%0通过

上述议案1.00-3.00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其中议案

3.00已经逐项表决,每项子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唐诗、尹雯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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