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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导读:奥瑞德: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 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 被证券交易所处分情况如下:

2022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

2022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6号), 就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 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违规 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对公司和时任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 时任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

并公开认定左洪波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 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报批评。

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 合规意识,强化对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确保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纪律处 分所涉事项发生于公司破产重整及控制权变更之前,公司已于2022年12月31日完成 破产重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原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问题及公司前期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已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中制定了妥善的解决方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公司不存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及整 改情况如下:

(一)2021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 措施决定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 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034号):2017 年7月21日,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与万浩 波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公司与万浩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左洪波与 万浩波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1.63%。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迟至2021年10月29 日才披露该笔担保及相应司法诉讼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10.2.6条的规 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 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就所涉事项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公司对用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组织时任董监高及时任控股股东认真学习了相关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相关内部 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公司各个层面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对印章管 理、财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并要求审计部对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印鉴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检查和监督;定期约谈并持续敦促时任控股股东, 要求其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披露的《关于 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 临2022-003)。

(二)2023年6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警示决定

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97号),就公 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事项,对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杨鑫宏, 时任财务负责人盛海波,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邵明霞、时任董秘梁影 予以监管警示。

2023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经与年审会计 师沟通,公司财务部门再次测算,公司对前次业绩预告进行了更正。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也进行了积极整改,组织制定了相关培训计划,增强相关人员规范运作意识; 要求财务部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提高业绩预告的准确性,提高信息披露工 作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026年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026年2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的口头警示, 公司回购股票减持的过程中,存在误操作情形。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5年3月修订)》第五条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 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影口头警示。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强 化全员合规交易意识与风险防控理念。同时,公司通过与证券公司签订特殊方式委 托交易服务协议,引入技术手段规避人为误操作风险,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 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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