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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导读:奥瑞德: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 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奥瑞德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具体经营 资料,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或 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优先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的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政策。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当公 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且大于5,000 万元的情形,募投项目除外。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需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3、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 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

5、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 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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