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中路: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ST 中路B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 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机商实业有限公司、陈荣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并对陈闪、朱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234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上海机商实业有限公司、陈荣、陈闪、朱智:
经查,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5786,以下 简称中路股份或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979G,以下简称中路集团)、上海中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4X6,以下简称中路投资)、上海机商实 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61B,以下简称上海机商)、 陈荣存在以下事实:
1.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路优 势)是中路股份出资99%并控股的企业。陈荣是中路股份、中路集团、中路投资 和上海机商的实际控制人。2024年2月至2025年6月,陈荣、中路集团、中路投资
和上海机商等关联方,通过中路优势对外投资、支付咨询顾问费等方式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248万元。中路股份未审议、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和 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陈荣、中路集团、中路投资和上海机商的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 公告〔2025〕5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中路股份的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3〕 127号、〔2024〕51号、〔2025〕59号)第6.3.6条第二项、第6.3.10条第一款、 第6.3.15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 定,亦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25〕4号)第三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25年6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其中明确公司2024年度前十大客户、前十大供应商 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具体情况,同时披露未发现公司2024年度主要客 户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者潜在利益安排,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与 公司发生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回复公告》中披露的部分客户与供应商的
关系、交易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路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对中路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机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陈荣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路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路股份、中路集团、中路投资、上海机商和陈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陈闪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同时作为中路优势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朱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回复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 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 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智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方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 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及相关方将严格按 照上海监管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努 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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