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博信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400258 证券简称:博信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4日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电子通讯会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14日14:45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3068号1号楼411室召开。
3.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 □电子通讯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童欣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14日14:45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3068号1号楼411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4,443,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4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52,39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79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4人,列席3人,董事薛小平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总经理李新勇先生、财务总监冯晓钢先生列席会议。
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拟继续接受苏州姑苏兴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姑苏兴宏”)提供的财务资助,其中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万元的财务资助展期至2029年9月3日,公司继续以新盾保100%股权向姑苏兴宏提供质押担保,并由新盾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新盾保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200万元财务资助展期至2029年9月3日,新盾保继续以其所有的1台土压平衡盾构机设备(规格型号:T6480)向姑苏兴宏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展期后,借款利率仍为3.915%/年,借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6,05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854%;反对股数4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4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拟继续接受苏州姑苏兴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姑苏兴宏”)提供的财务资助,其中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万元的财务资助展期至2029年9月3日,公司继续以新盾保100%股权向姑苏兴宏提供质押担保,并由新盾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新盾保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200万元财务资助展期至2029年9月3日,新盾保继续以其所有的1台土压平衡盾构机设备(规格型号:T6480)向姑苏兴宏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展期后,借款利率仍为3.915%/年,借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上述议案存在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分别为苏州市姑苏名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利腾企业管理合伙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业(有限合伙)。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84,443,5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议案序号
|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继续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 6,058,000 | 93.0854% | 450,000 | 6.9146% | 0 | 0.000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士皓、吴铮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博信股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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