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曼恩斯特: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4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第三工业区C区9号楼二楼大会议室。
5、股东会的召集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雪姣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733,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9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016,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0.87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16,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35,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16,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5%。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3,892,66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586,8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305,860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617,383 | 95.6883% | 95,640 | 3.4965% | 22,300 | 0.8153% | 85,997,96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617,383 | 95.6883% | 95,640 | 3.4965% | 22,300 | 0.8153% | 0 | |||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雨南、罗娜媛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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