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清研环境: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的时间:
(
)现场会议:
2026年
月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月
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9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淑杰女士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9,886,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所持有的1,681,100股,下同)的37.51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9,867,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4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含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8.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刘淑杰女士、陈俊先生、陈福明先生、刘旭先生、郑新女士、汪姜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桂红女士、陈赛芝女士、王凯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总表决情况
| 议案编码 | 议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 1.00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1.01 | 刘淑杰 | 39,867,174 | 99.9514% | 是 |
| 1.02 | 陈俊 | 39,867,173 | 99.9514% | 是 |
| 1.03 | 陈福明 | 39,867,173 | 99.9514% | 是 |
| 1.04 | 刘旭 | 39,867,173 | 99.9514% | 是 |
| 1.05 | 郑新 | 39,867,173 | 99.9514% | 是 |
| 1.06 | 汪姜维 | 39,867,173 | 99.9514% | 是 |
| 2.00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2.01 | 陈桂红 | 39,867,173 | 99.9514% | 是 |
| 2.02 | 陈赛芝 | 39,867,173 | 99.9514% | 是 |
| 2.03 | 王凯军 | 39,867,173 | 99.9514% | 是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编码 | 议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 1.00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1.01 | 刘淑杰 | 2 | 0.0103% |
| 1.02 | 陈俊 | 1 | 0.0052% |
| 1.03 | 陈福明 | 1 | 0.0052% |
| 1.04 | 刘旭 | 1 | 0.0052% |
| 1.05 | 郑新 | 1 | 0.0052% |
| 1.06 | 汪姜维 | 1 | 0.0052% |
| 2.00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2.01 | 陈桂红 | 1 | 0.0052% |
| 2.02 | 陈赛芝 | 1 | 0.0052% |
| 2.03 | 王凯军 | 1 | 0.0052%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2.见证律师名称:李连果、欧懿瑶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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