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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胜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导读:信胜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9 月14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 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信 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 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委托理财行为。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 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为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须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只能投资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 型,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严格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研究,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 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 管理层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 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建立投资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 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四)负责跟踪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每年至少一次 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 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十六条 在委托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查。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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