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信胜科技: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公司于2026 年8 月2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36,000,000 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05,000,000 元 变更为141,000,000 元,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完成后的公司章程名称为《浙 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000,000 股,于2026 年8 月21 日在
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141,000,000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代表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由董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事会选举产生。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
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
秘书、副总经理。
经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
数为105,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5,000,000 股、面
额为1 元,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公司发起人、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
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
为:
出资时间分别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
141,00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
其他种类股份。
种类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 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不设副董事长。 | 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确定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权限和审查、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券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除外) 的审议权限如下: |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确定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权限和审查、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券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的交易除外)的审议权限如下: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 真、电子邮件、挂号邮寄、传真或电话 等;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尽快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 真、电子邮件、挂号邮寄、传真或电话 等;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尽快 |
| 作出决议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可 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 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 作出决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 可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 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 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
| | 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为三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成员为三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设副总经理 1-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 |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 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 |
| 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 议通过后生效。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一)《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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