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联科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联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科技”或“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 联交易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支持联科科技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海南联科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联科”)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1.4亿 元,借款期限1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借款期限及额度内循环使用,可提前还 款。公司就本次借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次借款交易的出借人为海南联科,海南联科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 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本议案涉及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晓林先生、吴晓 强先生已回避表决;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该项议 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 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0条中“关联人向上市公 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的情形,因此可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 构成重组上市,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海南联科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9-01-18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海口市南海大道 168号)金盘路和坤大厦5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林
注册资本:6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40625XJ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 业)(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先生直接持有海南联科83.33%,吴晓强先生直接持有 海南联科16.67%。
2、基本财务状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海南联科资产总额36,082.55万元,净资产35,963.15万元;2025 年度,海南联科净利润5,074.05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说明
海南联科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4、海南联科诚信状态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出借人:海南联科投资有限公司(甲方)
借款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借款额度: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小写:14,000.00万元)
借款利率:无息借款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自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双方签署《借款协议》之日 起一年,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借款期限及额度内循环使用, 可提前还款。
借款用途:补充公司经营资金
生效日期:自出借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并经借款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对公司提供的借款,用于补充公司经营资金,就本次借款无需提供任何 担保,不存在抵押资产评估费、公证费、抵质押费用等筹资成本,审批时间短,相比其他 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 对公司经营的积极支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本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海南联科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 元。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6年9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控股股东向公司及其 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有利于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优化整体资金结构,体现了控 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长远稳健发展,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 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审核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满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向 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自
孙宝庆
张建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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