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银宝山新: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9 月14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9 月14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14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造基地4 号楼1 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7 人,代表股份206,778,38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1.97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181,91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92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5 人,代表股份24,864,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04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5 人,代表股份24,864,78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5 人,代表股份24,864,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475%。
7、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的云芸律师、陈晓璇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 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1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565%; 反对23,619,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28%;弃权 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41%;反对23,619,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4.9933%;弃权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
公司股东唐伟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9 月8 日), 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1%,本 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云芸律师、陈晓璇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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