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长华化学: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长华化学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9 月14 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9 月14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9 月14 日的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北京路20 号公司行政楼5 楼5008 会议室
5、召集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顾仁发
7、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8 人,代表股份91,110,0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下同)的 63.08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84,405,10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4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5 人,代表股份6,704,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642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5 人,代表股份6,704,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 人,代表股份6,704,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6424%。
(三)除与会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徐一东,董事张秀 芬,独立董事陈殿胜、赵彬以腾讯会议的方式参会。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 案 编 码
表 决 分 类
提案
名称
表决结
股数
(股
股数
(股
股数 (股) 比例 果
比例 股数 (股) 比例
)
)
总 表 决 情 况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 7,000 0.0077% 0 为特别 该议案
决议事 项,已
次股东 会有效 获得本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2/3 以 通过。 上审议
0.0744
91,035,3
10 99.9180% 67,7
《关
于公 司<前 次募 集资 金使 用情 况报 告>的 议案》
6,630,20
8 98.8852% 67,7
1.0104
% 7,000 0.1044% 0
总 表 决 情 况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的 表 决 情 况
% 7,000 0.0077% 0 为普通 该议案
决议事
项,已
获得本 次股东
表决权 会有效
股份总
数的
1/2 以 上审议
通过。
10 99.9180% 67,7
0.0744
91,035,3
《关 于续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的 议案》
1.0104
6,630,20
8 98.8852% 67,7
% 7,000 0.1044%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王翠萍律师、封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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