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易购: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00,585,36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2.38%,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13,89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2)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94,971,46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5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7,375,46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拟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889,429,722 | 99.71% | 10,910,040 | 0.28% | 245,600 | 0.01% | 通过 |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26,219,824 | 95.30% | 10,910,040 | 4.60% | 245,600 | 0.10% | ||||
| 2.00 |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888,473,422 | 99.69% | 11,618,940 | 0.30% | 493,000 | 0.01% | 通过 |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25,263,524 | 94.90% | 11,618,940 | 4.89% | 493,000 | 0.21% | ||||
注:上述总表决情况比例为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比例为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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