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鑫汇科: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9202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6-082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4日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道380号尚智科技园1栋A座21层鑫汇科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金铸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891,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0,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141,71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3.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141,71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3,891,63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141,71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141,71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141,71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七)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蔡金铸、刘剑、张培丹回避表决。
议案序号
|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一) | 《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 400,295 | 100% | 0 | 0% | 0 | 0% |
| (二) | 《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400,295 | 100% | 0 | 0% | 0 | 0% |
| (四) | 《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400,295 | 100% | 0 | 0% | 0 | 0% |
| (五) | 《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 | 400,295 | 100% | 0 | 0% | 0 | 0% |
| (六)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400,295 | 100% | 0 | 0%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唐永生、李心悦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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