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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微电子: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导读:赛微电子: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56证券简称:赛微电子公告编号:2026-080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微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芯科技”)拟与苏州华芯荣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荣观”)、宁波盛世鸿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鸿元”)、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安徽南山弘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弘基”)、宁波产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产投”)签署《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安徽荣观甬科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定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荣观甬科”或“合伙企业”)。其中微芯科技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4,400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额的28.80%。

2、截至目前,该合伙企业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开展实质业务,如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本次投资可能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被迫终止的风险;本次设立的合伙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景气周期波动、投资标的公司运营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长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公司全资子公司微芯科技拟与华芯荣观、盛世鸿元、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南山弘基、宁波产投签署《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荣观甬科。荣观甬科总认缴出资额为50,000万元,其中微芯科技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4,400万元,占合伙企业出资额的28.80%。

该合伙企业将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重点投向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3D打印)、现代工程机械、智能成套装备(含电力装备和农机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高端数控机床、高端医疗装备、现代能源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其他特色专用装备及核心基础零部件等相关产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长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苏州华芯荣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苏州华芯荣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10904W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基金小镇6幢111室

(5)法定代表人:曾涛

(6)注册资本:1,000万元

(7)成立时间:2010年5月12日

(8)营业期限:2010年5月12日至2060年5月11日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股东情况:姜明明持有其40%股权,曾涛持有其34%股权,北京荣观

共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21%股权,罗栋持有其5%股权。

(11)主要投资领域:高端装备、半导体、人工智能、新材料、新型能源、光子技术等领域。

(12)备案情况:华芯荣观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15974。

(13)信用情况:经查询,华芯荣观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华芯荣观为荣观甬科的管理人,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荣观甬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华芯荣观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宁波盛世鸿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宁波盛世鸿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919139475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456号1101室

(5)法定代表人:李帅

(6)注册资本:1,000万元

(7)成立时间:2014年2月21日

(8)营业期限:2014年2月21日至2034年2月8日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股东情况:李帅持有其51%股权,浙江禄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

(11)主要投资领域: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智能制造、具身智能机器人、前沿新材料、半导体产业链等领域。

(12)备案情况:盛世鸿元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17675。

(13)信用情况:经查询,盛世鸿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盛世鸿元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荣观甬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盛世鸿元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

1、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8QJTDD79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千岛湖路东侧蜻蜓湖科技园2号楼A区2层02室

(5)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出资额:336,800万元

(7)成立时间:2023年6月9日

(8)营业期限:2023年6月9日至2035年6月9日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合伙人情况:安徽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89.0736%合伙份额,芜湖银湖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其5.3444%合伙份额,芜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其3.5629%合伙份额,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2.0190%合伙份额。

(11)主要投资领域:高端装备领域。

(12)备案情况: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编码为SB3325。

(13)信用情况:经查询,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荣观甬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安徽南山弘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安徽南山弘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QGM7XB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3858号蚌山区发展大厦二号楼8楼

(5)法定代表人:孙烽原

(6)注册资本:21,000万元

(7)成立时间:2019年5月22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园艺产品种植;花卉种植;农业园艺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股东情况:蚌埠市中盛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0)主要投资领域:产业园区管理运营、创业投资与产业孵化、城市配套服务等领域。

(11)信用情况:经查询,南山弘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南山弘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荣观甬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南山弘基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宁波产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宁波产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89132957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宁波中车产业基地中车路88号

(5)法定代表人:王斌锋

(6)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7)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2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企业管理咨询;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棉、麻销售;纸浆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仪器仪表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股东情况:宁波市鄞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0)信用情况:经查询,宁波产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产投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荣观甬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宁波产投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安徽荣观甬科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拟出资额:50,000万元

3、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华芯荣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盛世鸿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花鼓灯嘉年华四季水乐园4层429室。

5、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重点投向工业机器人、增

材制造(3D打印)、现代工程机械、智能成套装备(含电力装备和农机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高端数控机床、高端医疗装备、现代能源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其他特色专用装备及核心基础零部件等相关产业。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以届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7、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8、认缴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合伙人类型合伙人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比例
普通合伙人苏州华芯荣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500.001.00%
宁波盛世鸿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100.000.20%
有限合伙人北京微芯科技有限公司货币14,400.0028.80%
安徽南山弘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货币12,500.0025.00%
宁波产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货币12,500.0025.00%
安徽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货币10,000.0020.00%
合计50,000.00100.00%

上述事宜均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最终核准登记的信息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投资组合公司,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二)期限

1、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长期,自合伙企业首张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为避免疑义,前述合伙期限仅为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期限,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

2、除非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提前解散或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延长,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存续期”)为自首次交割日起满8年。

3、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前3年为“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合伙企业的剩余存续期为“退出期”。

4、投资期结束后,管理人只能使合伙企业从事以下业务(“存续性活动”):

(1)持有及处置合伙企业既有投资组合公司和其他资产;

(2)完成投资期结束之前已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书、意向书、原则性协议或有约束效力协议的投资安排(需在投资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该等投资);

(3)为维持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人认为合理必要的其他业务。

5、为有序进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使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投资有序清算,管理人可独立决定将存续期延长1年。此后,经管理人提议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继续延长。经前述约定延长的存续期称为“延长期”。

(三)合伙人出资

1、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管理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分期缴付。除另有约定外,每一期出资均应由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各自的认缴出资比例分别缴付。

2、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原则上分三期实缴到位。

3、缴付出资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出资的出资日(“出资日”)之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送达合伙人。

(四)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

1、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在与该等可分配现金相关的法律行为或交易安排完全生效且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后的60日内,按照协议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并且在前一顺序项下的分配未全部完成时,不得进行后一顺序的分配(若某一分配顺序涉及向多位合伙人进行分配,且部分合伙人先于其他合伙人实现了该分配顺序项下的足额分配,应暂停向该等已获得足额分配的合伙人进行下一顺序的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均实现了该顺序项下的足额分配后,才能进行下一顺序的分配)。

2、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管理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并尽量避免非现金分配。但如管理人认为现金分配在合理时间内无法实现或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合伙人的整体利益,经管理人提议且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3、亏损分担

根据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4、所得税本协议项下合伙企业进行分配的金额均为缴纳所得税前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的应税所得,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苏州华芯荣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和宁波盛世鸿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二)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为执行合伙事务,并受限于本协议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划分的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1)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并可对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为合伙企业之利益,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善意地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应为正常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投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并安排其代理人、顾问或雇员在其管理和执行上述事务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4)应履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

3、管理人的委任及职责

合伙企业将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苏州华芯荣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合伙企业提供基金管理服务。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如下:

(1)依法为合伙企业募集资金,办理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备案;

(2)对拟投资目标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包括选择专业顾问为合伙企业提

供外部咨询服务);

(3)设计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架构和安排;

(4)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及完成投资;

(5)对目标公司进行跟踪监管;

(6)设计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架构和安排;

(7)处理合伙企业的政府审批、登记、备案等事务;

(8)准备实施、管理及退出投资相关的文件;

(9)依照适用法律履行向监管部门的信息报送义务;

(10)行使适用法律规定专属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职权。

4、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投资业务

1、投资方式和投资策略

(1)合伙企业以直接股权投资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允许的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2)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还应符合如下投资策略:

1)除以并购为目的实施的项目投资外,合伙企业对单个投资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20%;

2)除以并购为目的实施的项目投资外,合伙企业不得成为该投资项目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

(3)管理人可将合伙企业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应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并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的相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管理人提出的有关项目投资和投资退出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3、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

(1)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交易协议的约定、投资组合公司的章程等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妥善行使权利,对投资组合公司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合伙企业资产安全与增值。

(2)合伙企业主要通过上市减持、并购、管理层收购、股东回购及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管理人将尽合理努力寻求使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以适当方式退出,具体退出方案应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3)尽管有本条上述约定,管理人对于合伙企业的投资本金回收和投资收益实现不做任何保证,亦不承诺合伙企业所投资的标的获得有关投资回收、收益实现方面的担保措施。

(七)费用和支出

1、合伙费用

(1)合伙企业应承担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合伙费用”)。

(2)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承担的除协议约定的费用外的其他合伙企业费用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1%,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承担而不得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发生的项目投资成本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该项目投资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承担,其他合伙费用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为合伙企业垫付合伙费用的,合伙企业应予报销;首次交割日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合伙企业在具备支付条件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2、管理费

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基金管理服务的对价,在自首次交割日起的合伙企业整个存续期(不含延长期和清算期)内,合伙企业应每年向管理人支付按照约定计算的管理费。

3、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作为盛世鸿元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的对价,在自首次交割日起的合伙企业整个存续期(不含延长期和清算期)内,合伙企业应每年向盛世鸿元支付按照约定计算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4、合伙企业税款合伙企业设立、运作、交易、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应缴税款,由合伙企业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

(八)入伙、退伙及合伙权益的转让

1、有限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可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新的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应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2、有限合伙人退伙

(1)除非依据《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发生、被除名或经管理人同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

(2)任何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其知晓,尽管有限合伙人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与该有限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等相关的资料或信息,管理人接受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仍依赖于有限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限合伙人违反协议中陈述和保证事项导致合伙企业遭受任何投资或投资退出的限制、损失、费用、责任或索赔或在其他方面对合伙企业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管理人应指定一定协商期限供其与该有限合伙人协商整改方案,期限届满双方未能就整改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管理人有权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适用如下约定:

1)要求违约合伙人于管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事项,并对合伙企业及管理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如该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将更有利于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无论该违约合伙人是否已按照上述第1)项的约定纠正其违约行为),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可决定该违约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

(3)如管理人基于其合理判断和公平公正原则认定,如果某一有限合伙人继续参与合伙企业将导致如下情形的发生,则管理人应指定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协商期限供其与该有限合伙人协商整改方案,期限届满双方未能就整改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可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1)合伙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所适用的监管规定;

2)合伙企业的投资及运营受到限制或产生重大的税务、监管或其他负担,

并且无法合理避免该等负担;3)在其他方面对合伙企业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有限合伙人向管理人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其不得不退出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人入伙苏州华芯荣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宁波盛世鸿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期间,除非苏州华芯荣观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或宁波盛世鸿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会议另行审议通过,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4、普通合伙人退伙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根据协议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时,当然退伙。

(3)如所有普通合伙人均根据协议约定退伙,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

5、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未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也不得将该等合伙权益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合伙权益转让或处置皆无效,并可能导致管理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6、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非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普通合伙人不应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合伙权益。

7、违反本协议的权益转让

(1)任何合伙人进行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合伙权益转让,将构成违约。

(2)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权益转让无效,在进行收益分配、返还出资或其他与合伙权益有关事项时,合伙企业不应承认该等转让。

(九)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及表决机制

(1)根据协议约定,批准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拟变更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之外;

(2)根据协议约定,批准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延长;

(3)根据协议约定,批准合伙企业的非现金分配;

(4)根据协议约定,就合伙企业更换管理人或启动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作出决议;

(5)根据协议约定,就合伙企业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合伙企业运营的方案作出决议;

(6)根据协议约定,批准合伙企业的替任关键人士;

(7)在发生协议约定情形时,决定除名及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8)根据协议约定,批准发起设立并管理后续竞争基金;

(9)根据协议约定,批准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

(10)根据协议约定,批准合伙企业更换托管银行;

(11)根据协议约定,批准再投资事宜;

(12)根据协议约定,批准本协议未明确列出但与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运营有关的费用;

(13)根据协议约定,批准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14)根据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退伙相关事宜;

(15)根据协议约定,批准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16)根据协议约定,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17)根据协议约定,就合伙企业解散作出决议;

(18)根据协议约定,决定由管理人之外的人士担任清算人;

(19)根据协议约定决定本协议的修改;

(20)批准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增减事宜;

(21)本协议约定的或普通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上述第(3)、(4)、(5)、(6)、(7)、(8)、(15)、(16)和(20)项事项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其他事项应经普通合伙人及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作出决议。为避免疑义,如合伙人会议的

审议事项与任一合伙人(“冲突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则该冲突合伙人应回避参与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该冲突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亦不应计入该审议事项的表决票计算基数。

2、会议召集和召开

(1)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2)年度会议由管理人经提前15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年度会议的主要内容为管理人向全体合伙人汇报合伙企业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3)临时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提前10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临时会议一般由管理人召集和主持。单独或合计持有20%以上合伙权益的合伙人可向管理人提议召集临时会议;如管理人未在收到前述合伙人提议后的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的,则单独或合计持有20%以上合伙权益的合伙人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十)违约责任

1、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若因普通合伙人的(1)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违反本协议,或(3)违反适用法律行为,致使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受到损害,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该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该合伙企业中任职。

2、本次对外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3、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4、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全资子公司微芯科技本次投资拟以自有资金投入,目的在于借助该基金及基金参与方的优势,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拓展公司投资渠道,促进公司产业协同,完善公司业务布局,形成智能传感产业生态,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行业地位和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2、存在的风险

截至目前,该合伙企业仍处于筹备阶段,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如遇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导致本次投资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合伙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交易方案、并购整合、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协同各合作方积极推进合伙企业设立等后续工作,在合伙企业设立后,公司将密切关注该合伙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资金安全,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微芯科技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组织把握优质的产业布局机会,整合产业资源、开拓投资渠道、投资培育优质合作标的,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行业地位和竞争力。若投资未达到预期盈利效果,将会对公司的现金使用效率、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投资为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一部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合伙协议》。特此公告。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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