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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导读:奕东电子: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23证券简称:奕东电子公告编号:2026-054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奕东电子”)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奕东电子与梁立壮、邱万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梁立壮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鼎”)125万元出资额(对应深圳冠鼎25%的股权)以1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邱万盛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冠鼎20万元出资额(对应深圳冠鼎4%的股权)以1,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深圳冠鼎80%的股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无变化。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梁立壮

梁立壮先生,中国国籍,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1************,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二)邱万盛

邱万盛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60723************,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城镇合江村***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9124G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梁立壮

6.成立日期:2012年3月30日

7.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坑尾大道弘昌工业园厂房三层(一照多址企业)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五金制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废品收购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五金制品、电子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深圳冠鼎股权结构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冠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奕东电子25551%
2梁立壮19539%
3邱万盛5010%
合计500100%

本次股权收购交割完成后,深圳冠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奕东电子40080%
2梁立壮7014%
3邱万盛306%
合计500100%

10.深圳冠鼎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元人民币

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6月30日/2026年半年度(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18,215,739.40337,566,639.64
负债总额103,646,999.31257,145,467.53
净资产14,568,740.0980,421,172.11
营业收入152,189,952.09200,526,450.06
净利润6,257,206.8219,302,411.95

四、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6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深圳冠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6)第N00093号)。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1)市场法评估结论

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6年1月31日采用市场法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0,5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伍佰万元整),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2,453.87万元,评估增值38,046.13万元,评估增值率1550.46%。评估增值原因:市场法是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并进行一定修正对被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的,而近年来行业中可比公司估值水平较高导致估值增值。

(2)收益法评估结论

采用收益法对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26年1月31日,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2,7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贰仟柒佰万元整),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2,453.87万元,评估增值40,246.13万元,增值率1640.11%。评估增值的原因:收益法指通过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考虑了企业生产经营资质、行业竞争力、人力资源、客户资源等账面未反映的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3)评估结论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得出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0,500.00万元,采用收益法得出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2,700.00万元,差异金额2,200.00万元,以市场法评估值为基数计算差异率5.43%。差异原因为:市场法是指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基准日估值水平并进行一定修正对被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的,而收益法指通过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业务刚刚起步,收益法评估结论依赖于未来年度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而市场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时点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即: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6年1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0,5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伍佰万元整)。

五、交易标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各方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6)第N00093号)选取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根据市场法评估结果,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6年1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0,5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伍佰万元整)。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深圳冠鼎100%的股权作价金额为4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29%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1,6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奕东电子”)

乙方: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目标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转让方”)

丙方1:梁立壮

丙方2:邱万盛

(二)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

1.1丙方1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0,000万元为转让对价,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00元的股权(该部分出资已全额实缴)以及该股权附带的全部权益,对应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25%股权;丙方2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600万元为转让对价,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元的股权(该部分出资已全额实缴)以及该股权附带的全部权益,对应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4%股权。

1.2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转让前转让额度(元)转让后
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奕东电子2,550,00051%-4,000,00080%
2梁立壮1,950,00039%1,250,000700,00014%
3邱万盛500,00010%200,000300,0006%
合计5,000,000100%1,450,0005,000,000100%

2、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1)第一期: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10)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丙方1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4,000万元;向丙方2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640万元。(2)第二期:自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

(30)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丙方1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向丙方2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960万元。

3、交割相关事项

3.1转让方应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协助目标公司以及受让方办理本次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转让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转让方对转让股权的所有权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享有受让股权的全部权利与权益。

4、或有负债

4.1本协议项下或有负债,指产生负债的基础事实发生于甲方完成受让乙方51%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以下称“前次交割日”)之后、本次交割日之前,致使乙方在本

次交割日之后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乙方法定账目中,以及虽在乙方财务报表中列明,但实际负债的数额大于列明数额的部分。本条款仅适用于因前次交割日至本次交割日期间的事由所产生的或有负债,因前次交割日之前的事实所产生的或有负债,仍适用甲方受让51%股权与乙方、丙方等主体签署的《关于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协议书》的约定。

4.2交割日后,如乙方产生本协议项下的或有负债,乙方有权要求丙方1和丙方2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为对应负债金额的29%,并于乙方实际产生该等损失金额并对外支付且乙方要求丙方1和丙方2补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1和丙方2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乙方足额支付补偿款项。

5、竞业限制和不招揽

5.1竞业限制: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外,丙方不会,也不会通过其关联方(关联方定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下同),于丙方在目标公司及/或甲方任职期间、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及至从目标公司及/或甲方离职且不再持有目标公司任何股权之日起3年内(“限制期间”),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及/或甲方主营业务进行竞争的业务(“竞争业务”)或为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人士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指导、顾问、协助或资助(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亦不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竞争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通过公开资本市场上购买的上市公司不超过1%的股票除外),亦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于目标公司及/或甲方利益的行为。丙方承诺不存在影响其对目标公司投资或与目标公司及/或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全职尽责为目标公司及/或甲方工作,保证100%的时间和精力均完全投入在目标公司及/或甲方中,并将会尽其最大努力发展目标公司以及甲方的主营业务并维护目标公司以及甲方的利益。

5.2不招揽:在限制期间内,丙方保证本人及其关联方、目标公司核心员工及其关联方,以及前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不得:(i)促使、寻求、诱使或者鼓励任一目标公司或甲方的任何董事、管理人员、员工从目标公司或甲方离职,或者雇用、聘用该等个人(无论其担任何种职务,也无论其离职是否会构成违约);(ii)促使、寻求或者鼓励任一目标公司或甲方任何现有的或者潜在的客户、消费者、供应商、被许可人或者许可人或者与任一目标公司或甲方有任何商业关系的人员终止或者修改该等业务关系;或者(iii)促使、寻求或者鼓励任一目标公司或甲方任何现

有的或者潜在的客户与核心员工任职的新公司/企业或其设立的公司/企业建立业务合作。

6、陈述、保证与承诺

6.1各方均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签署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手续,在本协议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包括获得共同财产权人的同意)。

6.2丙方1、丙方2单独和连带地就本协议签署和履行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

(1)丙方于股权转让交割日前对转让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和所有权,转让股权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日前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设定第三方权利的任何安排或义务、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且不存在现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或争议;(2)转让股权涉及的出资情况已足额实缴,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持有及处分转让股权的不利情形。

6.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及实际持股比例变更为甲方持有80%股权、丙方持有20%股权。甲丙双方一致确认:针对目标公司2026年度产生的可分配税后利润,双方于2027年进行分红时,各股东享有的分红比例仍按照本次股权转让前的原持股比例执行,即甲方享有51%分红权、丙方1享有39%分红权、丙方2享有10%分红权;自2027年度及之后的各个年度,若目标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均按照双方届时实际持股比例享有分红权益。

6.4丙方1与丙方2承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1或者丙方2不得向甲方以外第三方转让、赠与、置换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包括不得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向第三方出资),亦不得将该等股权质押、设置权利负担或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不得通过代持、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变相处置股权。

7、费用因本次股权转让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8、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8.1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丙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2协议终止:(1)本协议可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终止。(2)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对方要求改正该违约行为的通知后30日内仍未予以补救或纠正,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守约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3)因本协议第10.3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终止。

9、违约责任

9.1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或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其损失(本协议约定了明确违约金金额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若相关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违约方还应给予守约方全面、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包括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9.2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金额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但因目标公司或转让方、或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甲方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除外。扣除前述延迟办理期间(如有)仍逾期超过60日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还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承担的相关费用。

9.3丙方1或者丙方2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每逾期一日,丙方1或者丙方2应当以其在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中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因甲方或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丙方1或者丙方2原因导致的迟延办理除外。扣除前述延迟办理期间(如有)仍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还有权要求该违约方(多方违约的,违约方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甲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承担的相关费用。

9.4如本协议解除,甲方已支付交易对价的,收到交易对价的一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10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的交易对价,否则应当以应退未退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相关款项支付完毕。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目的

公司前期已取得深圳冠鼎的控股权,实现液冷散热业务的战略布局。公司与深圳冠鼎团队协同高效,业务融合成效显著,公司深厚的精密制造基因与深圳冠鼎的液冷制造经验和技术、工艺优势产生良好的协同效应,实现了技术、产能、客户及供应链的良好融合,公司液冷业务发展持续向好,已成为公司业务发展和业绩增长新的引擎。本次收购深圳冠鼎少数股东权益,是公司液冷业务发展战略纵深推进的重要举措。通过提高持股比例,将深圳冠鼎的液冷业务与公司战略发展深度融合,进一步统一经营决策与发展目标,深化“连接器+液冷”“精密电子+液冷”的战略布局,充分释放研发、制造、客户、供应链的协同价值,巩固公司在AI算力液冷散热领域的竞争地位,提升液冷业务的运营效率与业务规模,增强公司液冷业务的竞争优势,增厚公司业绩,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未来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持续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前次控股权收购的整合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本次收购后仍需深化制度、业务、团队及资源层面的融合,存在协同效益释放不及预期的风险;交易完成后,深圳冠鼎业绩对上市公司报表的影响进一步加大,若受行业竞争加剧、下游客户资本开支变动、技术迭代、产品服务能力等因素影响,其出现订单及业绩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更大影响;本次交易定价综合考量深圳冠鼎经营、盈利及行业估值水平,若液冷行业景气下行、市场环境恶化或深圳冠鼎经营不及预期,相关资产存在减值风险,投资收益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完善投后管控,动态优化整合策略,强化经营监督,做好跟踪管理及减值测试,尽力降低相关风险。

3、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使用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长期看,本次交易能够提升决策效率,释放产业协同效应,做强液冷散热业务,契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交易完成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损益占比将提升,有望增厚归母净利润。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深圳冠鼎未来业绩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完善内控与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二)《关于深圳市冠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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