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东方电热:关于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17证券简称:东方电热公告编号:2026-039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谭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热”)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谭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4,836,713股(占公司总股本10.48%),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10月16日至2027年1月15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一致行动人共青城福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福泽福佑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不超过29,559,538股(含本数)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含)。
本股份转让计划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均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期收到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之一谭伟先生出具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告知函》,因自身资产规划需要,谭伟先生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29,559,538股(含本数)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含)的股票给共青城福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福泽福佑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福佑1号”),并与福佑1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鉴于该基金产品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谭伟先生100%持有,本次股份变动系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前,实际控制人谭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496,568,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0%;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后,实际控制人谭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不变,仍为496,568,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0%。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一、本次转让计划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持有股份的总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谭伟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含首发) | 154,836,713 | 10.48% |
| 谭克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含首发) | 154,836,745 | 10.48% |
| 谭荣生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含首发) | 186,895,486 | 12.65% |
| 合计 | 496,568,944 | 33.60% | |
注:各分项数据均按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列示,因尾差调整导致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
二、本次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转让计划
1.转让原因:资产规划需要;
2.转让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权益分派送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转让数量及比例:合计不超过29,559,538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含)。若计划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转让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5.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即2026年10月16日至2027年1月15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转让价格区间: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
7.本次拟转让事项与谭伟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8.谭伟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谭伟先生在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承诺:自东方电热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的东方电热股份,也不由东方电热回购该等股份;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谭伟先生在参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2023年9月20日,谭伟先生承诺:自即日起六个月内(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上述承诺期间内,承诺主体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事项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谭伟先生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事项
1.谭伟先生将根据资产规划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计划。本股份转让计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谭伟先生及福佑1号均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谭伟先生本次转让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谭伟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告知函》。
2.谭伟先生提交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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