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超频三: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
月
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高科大道18号超频三科技大楼
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建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平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11,865,0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60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31,324,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26,108,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4人,代表股份5,216,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平台出席股东会的中小股东168人,代表股份41,167,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01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31,324,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6,108,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9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5,216,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6%。
9、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0,834,441 | 98.4345% | 235,900 | 0.7531% | 254,500 | 0.8125% | 80,540,182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0,834,441 | 98.4345% | 235,900 | 0.7531% | 254,500 | 0.8125% | 9,842,500 |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 总表决情况 | 30,834,441 | 98.4345% | 224,700 | 0.7173% | 265,700 | 0.8482% | 80,540,182 | 通过 |
| 其中,中 | 30,834, | 98.4345 | 224,700 | 0.7173 | 265,700 | 0.8482 | 9,842,5 | |||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41 | % | % | % | 00 | ||||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0,845,641 | 98.4702% | 224,700 | 0.7173% | 254,500 | 0.8125% | 80,540,182 | 通过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0,845,641 | 98.4702% | 224,700 | 0.7173% | 254,500 | 0.8125% | 9,842,500 |
注: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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