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威马农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4),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判断,本着担当负责的发展理念,为切实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夏峰先生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3,000万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市场整体变化趋势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波动情况,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夏峰先生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严华先生、夏峰先生合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952%;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4,196,052.00元(不含交易费用),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夏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严华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夏峰先生;严华先生、夏峰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70.38%。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实施前,严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4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5.08%。夏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5.30%。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夏峰先生在本次公告披露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严华先生、夏峰先生合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52%;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4,196,052.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 增持计划实施后持股数量及比例 |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严华 | 34,490,000 | 35.08 | 34,930,000 | 35.53 |
| 夏峰 | 34,700,000 | 35.30 | 35,140,000 | 35.75 |
| 合计 | 69,190,000 | 70.38 | 70,070,000 | 71.28 |
注:本表中合计数与正文数据尾数不符的,为四舍五入产生尾差原因所致
三、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严华先生、夏峰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就本次增持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严华先生、夏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