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千岸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065证券简称:千岸科技公告编号:2026-105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年
月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6年
月
日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34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
月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17,5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5,25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52,85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400,0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
月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518Z0104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产品开发中心建
设项目”和“品牌建设和渠道推广项目”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地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6年9月16日,公司与义乌市千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6年9月16日,公司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义乌市千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辖属的深圳科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产品开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监管账户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支取现金,不允许购买支付凭证,不得配置单位结算卡,不开通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功能(若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甲方2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转账申请均须由乙方落地审
核后方可支付)。监管账户可接入银企直连和财资系统。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英、贺小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现就三方于2026年8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原合同),补充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4403041060000509569)可开立企业网银,通过企业网银发起的资金划转需由乙方落地审核后处理,其他业务操作以乙方的要求为准。
(一)甲方通过登录企业网银完成的划款申请操作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可接入财资系统和银企直连系统。
(三)本协议未作约定的,继续按原合同执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五、截至2026年9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 1 |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支行 | 761481287419 | 品牌建设和渠道推广项目 |
| 2 |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 8110301011600885826 | 供应链及运营中心系统建设项目 |
| 3 |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 | 755917643010018 | 供应链及运营中心系统建设项目 |
| 4 |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4403041060000509569 | 产品开发中心建设项目 |
| 公司 | ||||
| 5 |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 | 338000100100287601 | 供应链及运营中心系统建设项目 |
| 6 | 义乌市千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4403041060000546504 | 产品开发中心建设项目 |
五、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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