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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服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导读:特发服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 发展规划、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股东回报、资金需求等因素,特制订《深圳市 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 润分配的条款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发展战略,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完善和健全科 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成效、战略目标、 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阶 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资金需求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障利润分配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与期间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 票股利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以维持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 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分红,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与金额上限等,其中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分 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当年度无其他特殊事项发生。

其中,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其他特殊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3)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4)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 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 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在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多渠道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 成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 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且经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四)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 修改提供便利。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 细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并应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09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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