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智立方: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 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9 月15 日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 选举产生了3 名非独立董事及3 名独立董事;同日召开202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了职工代表董事,与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公司于2026 年9 月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了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了新一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三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第三届董事会成员
1、非独立董事:邱鹏先生(董事长)、关巍先生、黄剑锋先生、毛建先生 (职工代表董事)。
2、独立董事:吴杨辉先生(会计专业人士)、曹广忠先生、李雄伟先生。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 名,独立董事3 名, 任期自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邱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未低于公司 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兼任境内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家数均未超过三家,也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超过六年的情形。3 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在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无异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上述董事简历详见公司于2026 年8 月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 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4 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邱鹏先生(主任委员)、关巍先生、曹广忠先生
2、提名委员会:曹广忠先生(主任委员)、关巍先生、李雄伟先生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曹广忠先生(主任委员)、李雄伟先生、邱鹏先生
4、审计委员会:吴杨辉先生(主任委员)、曹广忠先生、邱鹏先生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 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主任委员吴杨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总经理:关巍先生
副总经理:黄剑锋先生
董事会秘书:廖新江先生
财务负责人:余敏女士
证券事务代表:苏晓倩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秘书廖新江先生和证券事务代表苏晓倩女士已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和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
廖新江先生、余敏女士、苏晓倩女士简历详见附件。其余高级管理人员简 历详见公司于2026 年8 月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36354100
联系邮箱:ir@incubecn.com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A 栋5 层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部分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肖幼美女士、张淑钿女士、杜建铭先生已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正式选举生效后自动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相关职务,亦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肖幼美女
士、张淑钿女士、杜建铭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 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张正辉先生届满离任后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 务。张正辉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群智方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19.4253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2%;因公司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被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目 前尚未归属。张正辉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亦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承诺进行管理,也将继续履 行其已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
公司对第二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的规范运作与 健康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
廖新江:男,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林 业科技大学,会计电算化专业,中级会计师职称。历任柏思电子(深圳)有限 公司主办会计,朗明电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舒旺高电子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等;自2017 年4 月至2026 年9 月,担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廖新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因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被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通过深 圳群智方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29.2656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17%。廖新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简历
余敏:女,198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湖南信息 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电算化专业,中级会计师职称。历任高精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舒旺高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全盘会计等;自2017 年4 月加入 公司,历任公司总账会计、财务经理、财务高级经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日,余敏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因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被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余敏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稽查;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3.2.4 条 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苏晓倩:女,199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香港大 学,硕士学历,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券从业 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等证书。自2022 年7 月起担任公 司法务经理,2022 年10 月起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法务负责人、 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苏晓倩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因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被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苏晓倩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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