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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梦数据: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导读:达梦数据: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已受理,进入二审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项下,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仅承担司法鉴定费、 鉴定人出庭费等合计70,131.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原审原告龚海艳与原审第三人范晶、 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24)鄂 0192 民初14227 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进 入二审程序,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但鉴于一审判决项下,公司无需向 原告支付款项,仅承担司法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等合计70,131.00 元,预计不会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4 月,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梦数据”、 “达梦公司”)收到龚海艳(一审原告)所发函件,主张其持有公司164,000 股股份 (占公司股权比例约0.29%)。2022 年7 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 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0192 民初8218 号等相关材料,龚海艳与公司之间的股 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2023 年11 月 15 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192 民初 8218 号,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龚海艳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6 月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审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鄂0192 民初8218 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龚海艳、达梦数据、范晶、刘牧心、 刘嘉西、刘少鸿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均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 年6 月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4 年10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01 民终 3375 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 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 民初8218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0 月1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 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026 年2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原告龚 海艳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6 年2 月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2026 年7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2024)鄂0192 民初1422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7 月2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6-02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审原告龚海艳与 原审第三人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院(2024)鄂0192 民初14227 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原审原告龚海艳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 民初 14227 号民事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即:

(1)确认上诉人是被上诉人达梦公司223,500 股股份的实际所有权人,享有该 等股份的全部财产性权益及对应的股东资格;

更;

(2)判令被上诉人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配合上诉人完成股份登记变

(3)判令被上诉人达梦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4)若无法直接过户,判令被上诉人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将出售该 等股份所得的全部款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给上诉人;

(5)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过户或变现之日止对应股份的已宣 告的全部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及其他孳息(暂计算至2025 年12 月19 日为 374,100 元);

3、本案一、二审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原审第三人范晶、刘牧心、刘嘉西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 民初14227 号民事 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龚海艳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龚海艳承担。

(三)原审第三人刘少鸿上诉请求

1、纠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 民初14227 号民事判 决书中关于“龚海艳与刘少涵之间股权代持关系依法成立,龚海艳系案涉15 万股股 份的实际出资人与真实权利人”、“代持合意真实存在”、“出资事实高度可信”、 “龚海艳长期行使股东权利,具备隐名股东典型特征”、“刘少涵去世后,其继承人 对代持股份的继承处分行为无效,龚海艳权利不因登记变更而消灭”、“达梦公司已 上市,龚海艳实体权益应获充分救济”、“龚海艳于2023 年11 月提起本案诉讼,未 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等错误认定;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龚海艳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始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

判决为准。但鉴于一审判决项下,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款项,仅承担司法鉴定费、鉴 定人出庭费等合计70,131.00 元,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 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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