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平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共审议两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9 月16日14:30,召开地点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湾谷科技园A6栋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蒋孟衡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4 人,代表股份 87,380,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876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60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01 名,代表股份 3,967,3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0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2 人,代表股份 30,62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3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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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102 人,代表股份56,759,14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10.312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73%。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 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564,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9215%;反对1,7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11%;弃权2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1,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2220%;反对1,7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761%;弃权23,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9%。
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685,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03%;反对1,65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4%; 弃权3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72,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7.2794%;反对1,655,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229%;弃权3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尚帅利、谢致立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 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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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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