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天地: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本公告中百分比例均保留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
月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月
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天地”)第六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中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1,985,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7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1,0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5,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5,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5,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91,592,772 | 99.8656% | 331,476 | 0.1135% | 60,900 | 0.0209% | 0 | 表决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532,772 | 57.5878% | 331,476 | 35.8295% | 60,900 | 6.5827% | 0 |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291,671,672 | 99.8926% | 249,276 | 0.0854% | 64,200 | 0.022% | 0 | 表决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611,672 | 66.1161% | 249,276 | 26.9444% | 64,200 | 6.9394% | 0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化、宋伟鹏律师(以下称“天元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天元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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