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迅安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关于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首次授予共计50 人,占2025 年末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21.46%,包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与公司或 公司的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合同关系。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 决,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 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稳定健康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9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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