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弘信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2026年9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全体董事: | |||||
| 李 强 | 李 震 | 陈素真 | |||
| 刘大升 | 徐小兰 | 何 为 | |||
| 陈守德 | 吴 沂 | ||||
|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周江波 | 王 坚 | 陈国华 |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
释 义 ...... 9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0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0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 ...... 10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 10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 11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 ...... 11
二、本次发行概要 ...... 11
(一)发行方式 ...... 11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11
(三)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12
(四)发行数量 ...... 12
(五)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 12
(六)发行股份限售期 ...... 12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情况 ...... 13
(八)上市地点 ...... 13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3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13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 13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 14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核查 ...... 14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 14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5
第二节 发行前后情况对比 ...... 16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6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16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 16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7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7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 17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 17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 18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18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 18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 18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9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19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 19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2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23
发行人律师声明 ...... 24
审计机构声明 ...... 25
验资机构声明 ...... 2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7
一、备查文件 ...... 27
二、查阅地点 ...... 27
三、查询时间 ...... 27
释 义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发行人/弘信电子/公司 | 指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对象/认购对象 | 指 | 李强先生 |
| 弘信创业 | 指 | 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
|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 《公司章程》 | 指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董事会 | 指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股东会 | 指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 A股 | 指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注2: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的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
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29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5年11月3日、11月19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6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9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6年6月2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7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2026年9月14日,李强先生已将本次发行认购的全额资金汇入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认购,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6〕8-14号),截至2026年9月14日止,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缴存款的专用账户已收到特定投资者李强先生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人民币227,999,988.30元。
2026年9月15日,华泰联合证券将扣除本次发行相关费用后的上述认购资金剩余款项划转至弘信电子指定的账户中。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8-15号),截至2026年9月15日止,弘信电子已向李强先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8,102,345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7,999,988.3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199,400.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9,800,588.2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8,102,345.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11,698,243.24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6年9月14日),本次发行
股票的价格为28.14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28.14元/股。
(三)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8,102,345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7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以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的约定。
(五)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1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强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认购股份数量(股) | 认购金额(元) |
| 1 | 李强 | 8,102,345 | 227,999,988.30 |
| 合计 | 8,102,345 | 227,999,988.30 | |
(六)发行股份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
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发行对象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则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27,999,988.30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8,199,400.0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9,800,588.24元。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李强,男,196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1991-1997年任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箱管部科长/副经理;1997-2001年任厦门外代租箱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于1998-1999年兼任厦门港务集团企业管理部副经理;1999-2001年兼任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至今任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至2015年任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现兼任公司总经理、江苏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1、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李强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前十二个月内,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交易、重大协议之外,公司与李强先生之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李强先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因此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按照相关法规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的核查有关工作。
弘信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认购。经核查,李强属于普通投资者C4级(积极型),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认购对象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弘信创业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弘信创业除外)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对象已承诺参与本次发行不存在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独立财务顾问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审计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3)不当利益输送。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保荐代表人: | 蔡敏、高旭东 |
| 项目协办人: | 王梓旭 |
| 项目组成员: | 金子茗、史睿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C座21层 |
| 电话: | 010-56839300 |
| 传真: | 010-56839400 |
|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
| 负责人: | 张利国 |
| 经办律师: | 桑健、温定雄、贺双科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
| 电话: | 010-88004488 |
| 传真: | 010-66090016 |
|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负责人: | 李青龙 |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弋守川、程兰 |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 |
| 电话: | 023-86218000 |
| 传真: | 023-86218621 |
第二节 发行前后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 1 | 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84,185,311 | 17.46% | - |
| 2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 其他 | 10,684,200 | 2.22% | - |
| 3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3,062,573 | 0.64% | - |
| 4 | 厦门海翼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3,000,061 | 0.62% | - |
| 5 | 张志翔 | 境内自然人 | 2,050,519 | 0.43% | - |
| 6 | 许金雕 | 境内自然人 | 1,574,149 | 0.33% | - |
| 7 | 韩美娟 | 境内自然人 | 1,493,900 | 0.31% | - |
| 8 | 何艳 | 境内自然人 | 1,120,000 | 0.23% | - |
| 9 | 许自作 | 境内自然人 | 974,300 | 0.20% | - |
| 10 | 王建华 | 境内自然人 | 962,300 | 0.20% | - |
| 合计 | 109,107,313 | 22.63% | -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最终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 1 | 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84,185,311 | 17.17% | - |
| 2 |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 其他 | 10,684,200 | 2.18% | - |
| 3 | 李强 | 境内自然人 | 8,455,775 | 1.72% | 8,367,417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 4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3,062,573 | 0.62% | - |
| 5 | 厦门海翼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3,000,061 | 0.61% | - |
| 6 | 张志翔 | 境内自然人 | 2,050,519 | 0.42% | - |
| 7 | 许金雕 | 境内自然人 | 1,574,149 | 0.32% | - |
| 8 | 韩美娟 | 境内自然人 | 1,493,900 | 0.30% | - |
| 9 | 何艳 | 境内自然人 | 1,120,000 | 0.23% | - |
| 10 | 许自作 | 境内自然人 | 974,300 | 0.20% | - |
| 合计 | 116,600,788 | 23.79% | 8,367,417 | ||
注:李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包括265,072股高管锁定股。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353,430股增加至8,455,775股。除此以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新增8,102,34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数量将由482,125,646股增加为490,227,991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李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455,775股股份,并通过其控制的弘信创业间接控制84,185,311股股份,其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上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强先生,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改善,公司的偿债压力和债务负担将有所降低,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将得到一定提升,为公司经营活动的高效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和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持续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关系和同业竞争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公司与李强先生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新增除本次发行以外的关联交易,公司与李强先生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情形。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认购方式、发行股份限售期、募集资金情况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3、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及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弘信创业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弘信创业除外)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等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缴款通知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事宜。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项目协办人: | ||||||
| 王梓旭 |
| 保荐代表人: | ||||||
| 蔡 敏 | 高旭东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 ||||||
| 江 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办律师: | ||||||||||||||||
| 桑健 | 温定雄 | 贺双科 | ||||||||||||||
| 负责人: | |||||
| 张利国 |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
| 弋守川 | 程兰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 李青龙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
| 弋守川 | 程兰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 李青龙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办公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19号之2电话:0592-3160382传真:0592-3155777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13:00-17:00。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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