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宇特光电: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6年7月1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6年
月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73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拟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
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4〕
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战略配售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17,666,667股,发行后总股本为70,666,667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300,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网上发行数量为12,366,667股。
2、战略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最终战略投资者不超过
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宇特光电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盱眙经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金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信科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共7名投资者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战略投资者及参与规模和锁定期限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认购股数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拟认购数量(股) | 拟认购金额(元) | 限售期 |
| 1 |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宇特光电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宇特光电1号资管计划”) | 1,766,666 | 24,291,657.50 | 12个月 |
| 2 | 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 | 200,000 | 2,750,000.00 | 12个月 |
| 3 | 盱眙经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经发产投”) | 333,334 | 4,583,342.50 | 6个月 |
| 4 | 淮安市金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集团”) | 100,000 | 1,375,000.00 | 6个月 |
| 5 |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飞光纤”) | 400,000 | 5,500,000.00 | 6个月 |
|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拟认购数量(股) | 拟认购金额(元) | 限售期 |
| 6 | 武汉中信科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资本”) | 500,000 | 6,875,000.00 | 6个月 |
| 7 |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 | 2,000,000 | 27,500,000.00 | 6个月 |
| 合计 | 5,300,000 | 72,875,000.00 | - | |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3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0.00%,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规定。
、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不再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限售期限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宇特光电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为12个月,盱眙经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金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信科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规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宇特光电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宇特光电1号资管计划”)
、基本情况根据《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宇特光电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该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产品名称 |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宇特光电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产品编码 | SEJ221 |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备案日期 | 2026年8月26日 |
| 成立日期 | 2026年8月19日 |
| 到期日 | 2031年8月18日 |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实际支配主体根据《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宇特光电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宇特光电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宇特光电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其实际支配主体。
因此,宇特光电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宇特光电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并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宇特光电
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员、类别、认缴金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人员类别 |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元) |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份额比例 |
| 1 | 谢小波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1,660,000.00 | 48.00% |
| 2 | 冯丽珍 | 副总经理、生产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4,106,657.50 | 16.91% |
| 3 | 赵毅 | 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3,162,500.00 | 13.02% |
| 4 | 谢锦昂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787,500.00 | 7.36% |
| 5 | 沈建华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1,787,500.00 | 7.36% |
| 6 | 宋莽 | 董事长助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787,500.00 | 7.36% |
| 合计 | 24,291,657.50 | 100.00% | |||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谢小波与持有宇特光电
号资管计划份额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亲属关系、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宇特光电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026年8月26日,宇特光电1号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EJ221)。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设立
宇特光电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宇特光电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管理细则》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宇特光电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宇特光电1号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劳动合同、出资前三个月银行流水等资料,宇特光电
号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限售期宇特光电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94731424M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徐岚 |
| 注册资本 | 1,150,000.00万元整 | 成立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 | ||
| 营业期限自 | 2012年4月24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
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裕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证裕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机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证裕投资为保荐机构国泰海通的子公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关系外,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证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证裕投资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限售期证裕投资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盱眙经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经发产投”)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盱眙经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0078282239K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宏 |
| 注册资本 | 757,538.56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3年9月25日 |
| 住所 | 淮安市盱眙县盱眙经济开发区宝山路3号盱眙经济开发区创客中心三楼 | ||
| 营业期限自 | 2013年9月25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道路设施建设及养护管理;土木工程施工;绿化工程及养护建筑装饰;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 ||
根据盱眙经发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盱眙经发产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盱眙经发产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盱眙经发产投系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盱眙经发产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淮安市人民政府。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盱眙经发产投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盱眙经发产投成立于2013年9月,主要从事基金股权投资、工业地产运营与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金融“四大板块”业务,是盱眙县国企优化重组后唯一聚焦工业经济发展的县属国企。盱眙经发产投自组建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树牢争先之志、坚定实干实效,聚焦抓发展、抓项目、抓作风、抓队伍“四项任务”,深入践行“做盱眙工业企业最优质的运营商、最贴心的服务商”发展定位,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奋力以高质量项目、高效益投资、高质量发展助力盱眙工业经济攀高比强、跨越赶超。盱眙经发产投注册资本757,538.56万元,于2025年
月
日成功获评AA+主体信用评级。根据发行人(甲方)与盱眙经发产投(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一)光电产业链资源协同:乙方作为全县国企优化重组后聚焦工业经济发展的县属国企,结合甲方在人工智能光连接产品方向的布局及医疗、新能源、车载通信等新兴领域拓展计划,乙方利用招商网络和政企对接渠道,围绕甲方上下游产业链,重点招引光电材料、精密设备、电源、玻璃、驱动等配套企业入驻
园区,完善一体化产业生态,并为甲方推介下游应用场景与潜在客户,协助甲方优化客户结构。
(二)政府资源对接:乙方协助甲方对接盱眙县、淮安市及江苏省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在专精特新、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研发创新、商务发展专项等政策性资金及奖励项目的申报方面提供必要协助,并及时传递各级产业政策信息,协助甲方争取各类政策兑现。
(三)工业用地保障:乙方依托工业地产运营与管理板块,在用地保障、厂房选址、配套设施、项目审批对接、建设过程服务等方面提供全流程协助;
(四)人才与公共服务支持:乙方发挥在地优势,在光电技术专业定制化人才输送、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方面提供通道支持,并协助甲方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为甲方稳定核心团队提供保障。”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盱眙经发产投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盱眙经发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盱眙经发产投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6、限售期盱眙经发产投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淮安市金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集团”)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淮安市金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00MA1MT36X31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纪福连 |
| 注册资本 | 289,284.27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6年8月23日 |
| 住所 | 淮安市金融中心B2楼27、28、29层 | ||
| 营业期限自 | 2016年8月23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对金融机构进行非证券股权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受托管理专项资金;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4.21%淮安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7.53%淮安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5.56%淮安市交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5.74%淮安市清浦城市改造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4.85%淮安市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1%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1.21%淮安市联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21%淮安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1%淮安市清江浦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1%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1%淮安国控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21%江苏洪泽湖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21%淮安市数据集团有限公司1.21%淮安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1% | ||
根据金发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发集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金发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金发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淮安市人民政府。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1:淮安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2:淮安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淮安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关系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金发集团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金发集团由原淮安市金融控股集团和原淮安市融资担保集团整合组建而成,注册资本
28.93亿元,以打造“国有资本金融板块的承接主体、地区金融服务平台与产业投资平台”为定位方向,业务主要涵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产业投资板块及担保、再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科贷、转贷、典当等金融服务板块。金发集团内设职能部门
个,下辖
个一级子公司、
个二级子公司,参股淮安农商行、江苏银行等,拥有自身和核心子公司融资担保集团两个AAA信用等级主体。
根据发行人(甲方)与金发集团(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1.区域产业赋能协同,助力募投项目落地
发行人本次IPO募投用于光纤连接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重点布局400G/800G/1.6T高速光模块组件产能,拓展车载、医疗光电连接新场景。金发集
团依托市属国有平台资源,协助发行人对接淮安本地产业政策、科创扶持、人才引育、园区配套等要素,助力募投项目高效实施,推动发行人扩大本地高端制造产能,巩固区域光通信产业链核心地位。2.产业链资源协同,拓展上下游合作机会金发集团致力于通过金融服务和产业投资,强化区域内产融协同效应,推动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承担了助力区域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职能,已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赛道,积累丰富的产业链企业资源库。后续将发挥基金投资网络优势,为发行人对接算力、光通信上下游企业资源,推动发行人在高速光连接、光电混合器件领域拓展客户与供应链合作,助力发行人打开车载、工业、医疗等新兴应用市场,拓宽第二增长曲线。
3.资本与治理协同,赋能上市公司长期发展完成战略配售投资后,将作为国有战略投资者,积极发挥国有机构股东视角,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投融资规划、并购整合、再融资等方面提供建设性意见,支持发行人坚持主业经营,借助北交所资本市场平台持续做大做强,助力淮安本土优质硬科技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4.科创生态协同,推进产学研对接发行人持续与高校开展技术攻关,攻关高密度光连接、光电混合连接技术。金发集团可联动地方科创平台、高校科研资源,推动发行人深化产学研合作,加速前沿技术成果转化,夯实发行人技术研发优势。”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金发集团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金发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金发集团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6、限售期金发集团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飞光纤”)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616400352X |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马杰 |
| 注册资本 | 82,790.5108万元 | 成立日期 | 1988年5月31日 |
| 住所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九号 | ||
| 营业期限自 | 1988年5月31日 | 营业期限至 | 2028年5月31日 |
| 经营范围 | 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预制棒、光纤、光缆、通信线缆、特种线缆及器件、附件、组件和材料,专用设备以及通信产品的制造,提供上述产品的工程及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截至2026年6月30日前十名股东: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50.91%中国华信邮电科技有限公司21.72%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30%HarvestInternationalPremiumValue(SecondaryMarket)FundSPConbehalfofHarvestGreatBayInvestmentVIISP3.26%CPEAspenInvestmentLimited3.02%BlackRock,Inc.2.82%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0.7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0.6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3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28% | ||
根据长飞光纤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长飞光纤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长飞光纤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核查,长飞光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869.SH)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69.HK)。截至2026年6月30日,长飞光纤的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50.91% |
| 2 | 中国华信邮电科技有限公司 | 21.72% |
| 3 |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30% |
| 4 | HarvestInternationalPremiumValue(SecondaryMarket)FundSPConbehalfofHarvestGreatBayInvestmentVIISP | 3.26% |
| 5 | CPEAspenInvestmentLimited | 3.02% |
| 6 | BlackRock,Inc. | 2.82% |
| 7 |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 0.72% |
| 8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0.63% |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0.34% |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0.28% |
| 合计 | 98.00% | |
根据《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持有长飞光纤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共有2家,为中国华信邮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飞光纤的股权结构分散,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会,也不存在股东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长飞光纤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董事会的情形。因此,长飞光纤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长飞光纤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长飞光纤注册资本82,790.5108万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869.SH)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869.HK)。长飞光纤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武汉,是全球光纤光缆行业龙头,连续十年光缆销量全球第一。公司是全球唯一同时掌握PCVD、OVD、VAD三大预制棒制备技术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具备“棒-纤-缆”垂直一体化能力,业务覆盖光纤光缆、光模块、海缆及工业激光等多元领域,产品销往全球
多个国家和地区。2025年,长飞光纤总资产约为363.63亿元,营业收入约为142.52亿元,归母净利润约为8.14亿元。截至2025年年底,长飞光纤及其主要子公司员工人数达到10,000余人,拥有2600多项授权专利。长飞光纤曾获得“欧洲质量奖”、“ICQCC金奖”等多项荣誉资质,并连续
年获“全球光纤光缆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中国光纤光缆最具竞争力企业10强”。截至2026年6月30日,长飞光纤的总资产约为391.54亿元,净资产约为203.80亿元。
根据发行人(甲方)与长飞光纤(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一)供应链协同合作:甲方发挥光连接产品研发设计与精密制造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向乙方及其关联方供应光纤活动连接器、多芯MPO连接器、高速光模块组件、预制成端连接器等光连接产品;乙方发挥光纤光缆垂直一体化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甲方及其关联方供应光纤、光缆等原材料,双方共同构建“光缆―连接器―光互联组件”协同供应链。
(二)技术研发合作:双方围绕AI数据中心高速光互连、400G/800G/1.6T高速光模块、多芯光纤耦合、超小型高密度连接等前沿方向开展联合研发与技术交流,推动关键器件国产化替代与整体解决方案创新。
(三)市场拓展合作:双方依托在电信运营商、通信设备商、互联网头部企业及海外市场的客户资源与渠道优势,协同开拓国内外市场,共同提升双方在光通信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与市场份额。
(四)资本与投资合作:乙方认可甲方在光连接领域的行业地位与长期投资价值,拟以自有资金依法参与甲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
配售,通过建立长期股权纽带进一步深化双方战略合作;具体投资规模、认购价格、锁定期限等安排,以双方另行签署的战略配售相关协议及监管要求为准。
(五)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双方建立定期沟通与高层互访机制,就行业动态、技术发展、市场机会及合作进展保持信息共享,重大事项及时协商。”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长飞光纤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长飞光纤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长飞光纤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限售期长飞光纤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武汉中信科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资本”)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武汉中信科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679126274J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华 |
| 注册资本 | 29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8年9月23日 |
| 住所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6号烽火科技园1号楼29层 | ||
| 营业期限自 | 2008年9月23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63.41%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23.11% | ||
| 例 | 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3.49% |
根据信科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科资本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信科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信科资本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科资本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信科资本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2018年7月由原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烽火科技集团)和原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大唐电信集团)联合重组而成,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信息通信高科技中央企业,注册资本300亿元。中国信科集团是中国光通信发源地、无线通信领域创新高地,是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信息通信产品和服务核心供应商。中国信科集团旗下有光迅科技(002281.SZ)、烽火通信(600498.SH)、信科移动(688387.SH)、大唐电信(600198.SH)、长江通信(600345.SH)和理工光科(300557.SZ)6家上市公司及多家非上市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海外30多个国家,产业聚焦“光通信、移动通信、光电子和集成电路、网信安全和特种通信、智能化应用、数据通信”六大方面,产品和技术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25年末,中国信科集团总资产1,354.91亿元,净资产674.24亿元,2025年营业收入513.22亿元,净利润22.64亿元。
信科资本为中国信科集团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29亿元,是中国信科集团及旗下光迅科技(002281.SZ)、烽火通信(600498.SH)、信科移动(688387.SH)等产业公司统一的资本运作平台,承担资本运作、股权投资及产业未来布局的职责。信科资本依托于中国信科集团在信息通信领域雄厚的产业基础,目前管理基金总规模超100亿元,围绕通信、光电子、集成电路等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投资以及资源整合,累计投资项目超过80个。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武汉中信科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武汉中信科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资本”)作为中国
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产业投资与资本运营平台,拟参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特光电”)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投资。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并支持信科资本依托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产业公司光迅科技和烽火通信在光通信领域的产业布局,与宇特光电开展战略合作,具体战略合作事宜以信科资本与宇特光电最终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为准。”
根据发行人(甲方)与信科资本(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一、供应链深度合作:在MPO预端接光缆、高速光模块组件、现场组装连接器、光电混合连接器件等产品方面深化采购合作,匹配中国信科集团数通光模块、PON接入模块配套需求;依托中国信科集团产业资源,优先向宇特光电开放产品验证、系统测试环境,对宇特光电高速组件开展快速对接验证,缩短产品导入周期,构建长期稳固的深度战略合作关系。针对配套组件与中国信科集团旗下光迅科技和烽火通信开展联合工艺迭代,在保证性能指标前提下持续优化成本。
二、联合技术研发与标准共建:信科资本将积极推动中国信科集团及旗下产业公司与宇特光电围绕800G、1.6T及以上速率组件、多芯光纤(MCF)连接、CPO/OIO新架构、车载/医疗等新领域开展联合研发,共享技术路线图,实现研发周期同步、工艺迭代协同;共同参与光连接、高速组件、光电混合连接相关国家/通信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编制,输出联合技术提案,推动国产光连接方案标准化落地。
三、产业资源协同:信科资本将积极推动中国信科集团及旗下产业公司与宇特光电就光通信、数据中心等市场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及供应链风险等信息开展交流,通过发挥各自在客户资源、工艺技术及精密制造领域的优势,共同拓展海内外市场,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产业生态。”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科资本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信科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信科资本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限售期
信科资本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138285715E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崔根良 |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2年11月20日 |
| 住所 | 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 ||
| 营业期限自 | 1992年11月20日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各种系列电缆、光缆、通信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外)、煤炭、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铁矿石、铁矿砂、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金属镀层制品、铝合金型材的制造加工;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农副产品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崔巍73.00%崔根良27.00% | ||
根据亨通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亨通集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亨通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亨通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崔巍,实际控制人为崔巍。亨通集团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亨通集团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亨通集团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是从事光纤光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金融投资等领域的创新型企业。亨通集团拥有全资及控股公司70余家,包括亨通光电(600487.SH)、亨通股份(600226.SH),盟固利(301487.SZ)三家上市公司。亨通集团是全球光通信与能源互联系统集成商与网
络服务商,全球光纤通信前三强,中国企业
强、中国民企百强,全口径合同员工数量超过
万名,其中海外员工超5000名。亨通集团已在5G通讯设备、高端智能制造、光模块、光电芯片等领域进行了深入布局,拥有全球领先的光纤通信(光棒-光纤-光缆-光器件-光网络)、量子保密通信全产业链、5G基站、微基站方面的技术和太赫兹通信技术储备,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光纤拉丝、光纤预制棒、半导体石英器件、100G/400G硅光芯片及模块、超大长度海光缆技术、海洋观测网技术、量子保密技术、光纤传感技术等。亨通集团在光通信、海洋通信、海洋新能源领域累计发布各类国际、国内标准426项,取得授权发明专利1198项、PCT国际专利
项。根据发行人(甲方)与亨通集团(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一)供应链协同以双方既往合作关系为基础,推动合作边界从线缆与系统集成业务向集团光器件与光模块等全业务板块延展,建立集团级战略采购统筹机制与集中供应体系。宇特光电作为核心战略供应商,其全品类光连接产品可实现对亨通集团光模块封
装量产、光纤光缆部署、系统集成工程等场景的物料清单(BOM)级深度适配,嵌入光模块封装制造体系与工程物料配送体系,保障核心元器件的准时化交付,优化综合采购成本,提升供应链响应效率。双方通过构建深度绑定的战略供应关系,共同平抑行业周期性波动带来的供应链风险,强化供给侧韧性,同时支撑宇特光电释放产能规模效应,平滑生产运营周期。
(二)技术与产品协同依托乙方全产业链场景资源与行业技术优势,结合集团光器件与光模块板块的研发量产能力、工程场景验证能力以及宇特光电在光连接领域的精密制造与定制化研发能力,双方开展多场景定向技术协同。围绕高速硅光模块、CPO共封装光学的技术迭代需求,联合开发适配高速率、高密度封装的微型化低损耗光连接器件,优化光模块内部光连接方案;面向数据中心算力互联场景,联合优化预制成端连接器与光缆组件适配性,提升高密度布线场景下的产品一致性与可靠性;结合宽带接入、5G前传领域的产品布局与市场需求,共同优化光纤熔端技术与室外光电连接方案,完善全链路产品矩阵。双方可联合参与行业标准研究与起草,共同推动国内光连接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强化产业技术地位。
(三)市场与场景协同
依托乙方全球化市场渠道、运营商客户资源与系统集成总包能力,结合旗下各业务板块的成熟市场体系,双方构建“系统解决方案+核心器件”的多层级市场拓展模式。乙方在通信运营商、数据中心、能源电力等领域的项目总包与系统集成业务中,将甲方光连接产品纳入整体解决方案体系,各业务板块在产品推广与项目交付中配套搭载适配连接器件,依托乙方与渠道优势加速产品落地,同时以宇特光电的产品技术优势反向提升整体解决方案的性价比与市场竞争力。双方共享海外业务渠道与项目资源,共同推动光连接产品嵌入海外通信工程整体方案,协同拓展国际市场,扩大双方产品与服务的全球覆盖范围。
(四)产业生态协同
双方协同可进一步完善国内光通信自主可控产业生态,乙方的全产业链牵引能力、各业务板块的核心业务能力,与甲方的细分领域专精能力形成互补,共同构建从核心材料、光连接器件、光模块到系统工程的完整国产供应链,提升我国
光通信产业在全球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共同应对高端光电子器件的国产替代趋势,支撑国家新基建与数字经济发展。”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亨通集团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根据亨通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亨通集团提供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限售期亨通集团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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