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咸亨国际: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9 月17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星璜巷101 号咸亨科技大厦11 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65,840,71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4.935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来兴先生主持会议。全体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叶兴波先生列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阮萍女士、冯正浩先生、 张长瑞先生、方莉女士列席了会议;财务总监丁一彬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效表决权的比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当选
1.01 选举王来兴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265,319,851 99.8040 是
1.02 选举夏剑剑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265,322,256 99.8049 是
1.03 选举俞航杰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265,219,945 99.7664 是
1.04 选举林化夷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265,292,531 99.7937 是
1.05 选举宋平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265,297,230 99.7955 是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效表决权的比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当选
| 2.01 | 选举潘亚岚女士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 265,508,237 | 99.8749 | 是 |
| 2.02 | 选举王新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 265,467,731 | 99.8596 | 是 |
| 2.03 | 选举张建华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 265,467,942 | 99.8597 | 是 |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 当选 |
| 1.01 | 选举王来兴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 8,879,150 | 94.4589 | 是 |
| 1.02 | 选举夏剑剑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 8,881,555 | 94.4845 | 是 |
| 1.03 | 选举俞航杰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 8,779,244 | 93.3961 | 是 |
| 1.04 | 选举林化夷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 8,851,830 | 94.1683 | 是 |
| 1.05 | 选举宋平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 8,856,529 | 94.2183 | 是 |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 当选 |
| 2.01 | 选举潘亚岚女士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 9,067,536 | 96.4630 | 是 |
| 2.02 | 选举王新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 9,027,030 | 96.0321 | 是 |
| | 事 | | | |
| 2.03 | 选举张建华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 9,027,241 | 96.0343 | 是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特别决议议案:无;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1、议案2;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舒伟佳、杨子扬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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